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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程序正义入手,着重论述了程序正义的原理,意义以及合理性,同时与中国当前的问题相结合,说明了我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缺陷和今后的改进方法。
关键词程序正义 刑事诉讼 权利 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054-01
在刑事诉讼法的发展演变过程中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是:同样是正义,到底是实体的公正优先,还是程序公正优先。正如一句著名的格言所说: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所以,程序的正义显然优于实体的正义。
让我们看看那些所谓实体正义者的第一个悖论:只要被告人犯有被控告的罪,他就应当被宣判为有罪。这话看似真理,其实它隐藏的是一个巨大的逻辑错误,即在法庭审判之前,没有人有资格断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即所谓的实体正义是不可预测的,更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来衡量它的准确与否。要是依照这个论点,就必须有一个上帝一样的先知,先将事实告诉人类,但是事实绝非如此。
实体主义者的第二个荒谬的悖论是:因为程序错误就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我要指出这种说法的两大错误。其一,不是刑事诉讼法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刑事诉讼法不是特赦令,更没有规定可以免除犯罪嫌疑人刑罚的法律条文。现实的情况是:是政府的行为给了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机会并非刑诉法本身。到底是政府犯法被宽恕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还是少数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对社会危害性更大,显然是前者。一个人的逍遥法外并不会给他更多犯罪的机会,即使他暂时逃脱了惩罚,但是他会在人民和政府的监视之下,不敢再犯罪,如果再犯的话,就很难保证再次逃脱,就像辛普森一样。这些逃脱犯罪的人,一辈子都在监视中度过。而政府的违法行为则不同:第一,隐蔽性,很简单的道理,只要是打着维护人民利益的旗号,就可以践踏少数善良人民的权利,却不被指控有罪,这种形式的容忍只会使得整个司法体制腐败,会使整个国家的人民权利得不到保障,相对于少数逃脱的犯罪分子,政府犯法显然危害更大。第二,政府犯法的最大弊端再于政府具有示范性,他的行为在众目睽睽之下,很容易被人看到和模仿,导致整个社会风气不正。如果政府本身成为法律的破坏者,那么它必然会播下轻视法律的种子,每个人都变成仅仅使用其自身的法律,他甚至会造成无政府状态。当前我国不但刑诉法被政府践踏,在社会上公民的素质低下现象更是比比皆是,政府的示范作用显然的人民的行为起了负面影响,这就是最好的教训。其二,刑法是实体法,是一个国家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法律上刑法和刑诉法具有同等的地位,但刑法显然更重要。但这并不代表刑法不受约束,因为还有悬着的一把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