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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斯图尔特大法官(JudgeStewart)在判决的多数意见(pluralityopinion)中指出:无令状实施的紧急搜查和扣押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方不被视为违法。第一,法执行官必须事先拥有独立的正当理由证明其进入和滞留在搜查领域合法,并且在该领域内确实能够“明白无误”地观察到犯罪证据;第二,法执行官发现的证据与某项犯罪之间具有显而易见的关联性;第三,实施搜查的法执行官发现犯罪证据必须事出偶然。斯图尔特认为,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作用,一是通过公平的、中立的司法官事先对侦查人员开展搜查的“适当理由”加以审查,防止出现不正当和不必要的搜查和扣押行为,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侵害;二是希望通过颁发限定搜查和扣押范围的司法令状,将国家公权力对私人财产的侵害控制在最小的必要范围内,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或出现漫无边际的“一般性令状”(generalwarrant)。事实上,最高法院允许侦查机关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实施搜查和扣押的主要是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对侦查人员偶然发现了犯罪证据的,一律要求持有法官事先签发的令状的做法过于愚腐,妨碍了侦查活动及时、有效地进行,同时也给犯罪嫌疑人隐匿或破坏证据提供了机会。与此相比,因侦查机关对犯罪证据实施扣押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权造成的侵害并不是很严重,实施紧急搜查和扣押的必要性与判例中其他令状主义例外情形相比较有过之而无不及。当然,如果侦查人员在事前就期望能够发现证据且知道其所在的准确位置,却没有申请令状,则属于非法取证,在审判中应排除搜获的证据。
美国的法学界对库利奇判决的评价赞否两分,其中侦查人员发现证据的“偶然性”要求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第三者如何对其加以判断是众人讨论的焦点。有学者认为,库利奇判决的重大难点在于没有阐明“偶然性”的具体意义。例如,如果有相当的理由认为侦查人员事前“相信”会发现证据,以扣押不具备“偶然性”判断该扣押行为违法的话,该标准的效力极为有限;然而,如果把侦查人员事前“期待”会发现证据作为判断标准,则受影响的行为范围会大得多。实际上,仅从库利奇判决的内容上看,上述两种标准均可成立。尽管如此,库利奇判决之后美国大多数的法域都先后接受了以“偶然性”为实施紧急侦查的合法条件,从而暂时平息了争论。
(二)紧急侦查理论的发展———霍顿案
1990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霍顿判决中修改了库利奇标准,取消了紧急侦查必须具备偶然性的要求。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侦查人员承认事先申请过有关证据的搜查令状(但由于地方司法官的疏忽未被记载在令状中),且在执行搜查证的过程中一直希望能够发现这些证据。由于发现和取得证据的行为并非偶然的,最高法院的判决采用了一种新的诠释方法来肯定无证搜查行为的合法性。史蒂文斯大法官(JudgeStevens)在法庭意见中提出:从字面上看,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并没有绝对禁止无令状的搜查和扣押。侦查人员在合法侦查过程中“偶然”发现证据,只是在紧急情况下允许实施无令状扣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