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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及其实现

2017-09-07 02:04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论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及其实现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摘要:法律的确定性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信条,裁判的确定性是司
摘要:法律的确定性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信条,裁判的确定性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但是在现代社会,法律的确定性已经成为一个令人怀疑的命题。对于如何认识和实现司法裁判的确定性,本文在通过法理学上的论证以后提出,裁判的确定性仍然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价值和目标,也是可以实现的,我们有伦理上的义务追求司法裁判的确定性;但裁判的确定性又是相对的,对之不能过分迷信。目前司法实践界的主流思想仍然停留在“概念法学”的水准上,在这种理念指导下追求裁判的确定,必然南辕北辙,实践中也确实出现了目标和手段错位的现象。对此笔者提出了实现司法裁判确定的四大途径:建立优良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判例补充成文法的不足;强化司法的集体决策机制(建立“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强化审级制维护司法统一的功能;培养法律共同体。

关键词:司法裁判;法律确定性

正文:

  法治作为人类的社会理想,是试图建立一种人类的行为受法律规范的状态,从而使社会减少暴政,维护人民的自由与安全。而法治思想的产生主要基于这样一种信念:法律具有极大的确定性,以此可以限制国家权力的任意性。[1]因此,法律的确定性被称为是西方自由主义法学的三大理论基石之一。[2]这一命题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是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第二是法律推理的确定性。而从法律推理的确定性出发,我们就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果,那就是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可见,司法裁判的确定性是法律确定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终体现。但是在现代社会,法律的确定性已经成为一个令人怀疑的命题。当代法理学一般认为,法律在具有确定性的同时,又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这一理念下,应当如何认识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司法裁判又是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确定性?本文将从这些问题入手,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对这些问题作一检讨,并试图以刑事法为主要视角,在司法的层面上对裁判确定性的实现途径提出一些方案。希望对当下的司法改革有所启发。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一、司法裁判确定性的概念及价值属性

  概念的厘定是科学研究的前提。在现代法哲学中,法律确定性(或称法的安定性)是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它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它首先是指法律规则的明确性,即法律规定了一定行为与一定后果之间稳定的因果关系,将人类行为模式固定化。它应当尽可能包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行为规则,而且还应当是明确的,尽可能地排除不确定的、模糊的规定;它还指法律规则的稳定性,即法律是一种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应当尽可能避免对法律进行不断修改和破坏;[3]它还指司法推理的确定性,即在司法过程中,将具体的个案事实适用于确定的法律规则,通过逻辑推演的方法,将会得出确定的结果,而不会出现相同事实不同处理的情况;它有时还指司法判决的终局性和稳定性等等。[4]而本文所指的“法律确定性”主要是在“法律规则的明确性”和“司法推理的确定性”的意义上使用的;“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则主要是指法律推理和裁判结果的确定性。

  在任何法律制度中,“确定”都是追求的目标,但“确定”在大陆法系具有更高的价值,它是不可怀疑的基本信条,是最基本的目标。[5]从18世纪开始,欧洲大陆开始出现法典化的热潮,19世纪大陆法系国家开始迈向法治。法治的基础和成文法的编纂的最大目标就是追求法的确定。裁判的确定和统一,也是我国当今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那么,司法裁判的确定性究竟具有怎样的意义呢?

  首先,裁判的确定性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价值和目标。司法的使命在于厘分正义与非正义,而正义要求相同情况相同处理,是故司法必须对基本相同的案件事实,作出基本相同的判决。如果对相同的事实,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在基本相同的时期内,作出差异悬殊的判决,就没有司法公正可言,司法更无从确立必要的公信力。就笔者的体会而言,当下中国普遍存在的“司法信任危机”的最大问题莫过于裁判的不确定、不统一,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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