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银行交易不能的法律责任承担(2)
2017-09-09 01:01
导读:(二)交易不能的民事责任原则的适用 根据上述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作者对交易不能的几种情况分别做了分析: 1.网络银行方面造成交易不能的民事责任承担
(二)交易不能的民事责任原则的适用
根据上述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作者对交易不能的几种情况分别做了分析:
1.网络银行方面造成交易不能的民事责任承担
对于上文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笔者认为应由银行承担责任,由于网络银行的技术能力直接关系到网上银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诸如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安全认证技等。银行负有提供准确,安全的服务的义务,因此银行也负有提供足以支持系统运行的技术条件的义务,如果银行的有关技术条件不足,则自然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是,网上银行的业务是否符合安全性的标准问题难以确认,银行在此时的责任承担应是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则客户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无法掌握网上银行的业务系统信息和安全性指标来证明网上银行存在安全隐患,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第三种情况,作者认为应该由银行基于过无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因为网络银行本身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应有网络银行承担客户损失后再由银行向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追究责任。
2.客户方面造成交易不能的民事责任承担
这种情况是由于客户本身存在过错,网络银行无任何过错,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由客户自身承担法律责任。
3.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不能的民事责任承担
对于不可抗力,网络银行的服务条款中都有明确规定其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因此,银行并不能完全免除责任,而应该根据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对客户的损失承担部分的责任。
4.第三方过错造成交易不能的民事责任承担
对于第三方过错中的第一种情况,由于网络银行是依赖于互相网和计算机而展开业务,计算机等硬件的正常运行成为网络银行正常运转的保证,硬件存在问题则可能带来银行客户的损失。由于法律一般都规定银行有义务保障对当事人服务的及时和准确,因此由服务硬件所导致的错误或不能,也应由银行负责。美国《统一商法典》在确定银行对迟延、不当、失败履行支付命令时,银行有义务向资金移动的受益人或支付指令发出者支付利息。该法典并未对发生迟延、不当或失败的原因作具体限定。硬件的技术故障显然应该包含在其中。所以应该对网络银行实行严格责任的规则原则,由银行承担责任,如果硬件所引发的事故是由于硬件设备本身的质量不合格所致,则银行在对客户承担法律责任后,可向设备提供者、生产者追究有关责任。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网络交易需要通过网络系统与相应的通讯线路进行连接,这就涉及到网际网路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如果在运行种网络系统与通讯系统发生故障,致使银行与客户遭受损失,ISP原则上应该负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该由银行向客户承担无过错责任,再由ISP向银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第三种情况,由于黑客侵入网络系统导致网络银行与客户均遭受损失,黑客应该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