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国际监管规则及对中国监管实(2)
2017-09-09 02:05
导读:此外,金融集团内控股公司经常通过发行债券或借款等举债方式筹集资金,向子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这种投资方式将造成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
此外,金融集团内控股公司经常通过发行债券或借款等举债方式筹集资金,向子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这种投资方式将造成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金融集团的财务安全。传统的银行监管方式对此似无妥善的应对策略。
3、金融集团一般规模庞大,跨营多个金融服务领域,具有相对复杂的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增加了集团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难度,并使金融风险的传导效应急剧放大。此外,多元化金融服务所导致的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也影响了金融集团的稳健性。
为弥补传统银行监管领域对金融集团监管的缺失,研究新形势下金融集团国际监管的对策,1996年初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和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IBIS)成立了“金融集团联合论坛”(theJointForumonFinancialConglomerates)。经过三年的研究讨论和征询意见,联合论坛于1999年2月发布了《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SupervisionofFinancialConglomerates,以下简称最终文件),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提出一系列最低原则和实施标准。该文件包括《资本充足性原则》、《资本充足性原则的补充》、《适宜性原则》、《监管者信息分享框架》、《监管者信息分享原则》、《协调员》、《监管问卷》七个专题文件,提出了金融集团架构下保证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营的标准,确立了金融集团监管的国际标准。以下,本文对将其核心问题(资本充足性原则、适宜性原则、监管者信息分享和协调员制度)展开进一步探讨。
二、对金融集团的资本充足性监管
现有的对金融集团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方式是一种在分业管制基础上的单一资本充足性要求(SoloCapitalAdequacyRequirements),最终文件指出,这种监管方式不能真实地反映金融集团的风险水平。在金融集团中,即使每一金融机构都满足了该行业的资本充足性要求,也不能说明整个金融集团的资产处于良好状况,因为集团可能利用内部持股等因素来实现资本的重复计算。此外,多元化金融集团中常有一部分子公司经营非金融业务(如贸易、租赁、保理等),对这些业务一般并没有严格的资本要求,但这些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样会对整个集团的资本水平和风险状况产生影响,因此在进行金融集团资本充足性监管时应将上述子公司的资本状况考虑在内。
为了剔除一些不真实的因素,从集团的整体角度衡量资本充足状况,最终文件推荐了三种资本充足性度量方法,供各国监管当局选择适用:
(一)分类度量方法(Building-BlockPrudentialApproach)
分类度量方法的适用前提是监管当局可获得整个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此时监管当局可将集团视为单一经济实体(asingleeconomicunit)来计算其内部各项业务和整个集团的资本充足程度。
其具体步骤是:首先,根据监管要求将合并报表项目分为四类:银行、保险、证券和非金融业务;其次,计算每一类业务的资本要求,对于非金融业务,可以使用替代的名义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