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诉讼中止(2)
2017-09-09 02:10
导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继续审理,不中止诉讼,其理由是“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撤销注册不当的申请,并不是中止商标侵权案件审理的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继续审理,不中止诉讼,其理由是“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撤销注册不当的申请,并不是中止商标侵权案件审理的法定理由,被告石狮佳祥食品有限公司要求中止审理的请求不予采纳”。
之所以不同法院出现不同的判决,是因为对此问题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加以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指出:“在审判商标权纠纷案件中还有许多法律适用的新问题未作解释,比如在先权利的问题,还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调查研究,留待今后的法律适用实践中不断总结、解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公布相关的判例和批复进行指导。可以说,此问题成了法律和判例上的空白。在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却实实在在摆在了法官、律师及当事人面前。面对争议,法官必须做出裁判,但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上的差异导致了不同的裁判结果,造成了司法的不统一,也有可能造成对一方当事人的不公正,这种情况有损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形象。
二、其他类似商标权的知识产权案件诉讼中止的规定及其内在规律分析
知识产权诉讼具有相似性,研究商标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诉讼中止的做法,并分析和总结其规律,我们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可以借鉴。
根据是否要经过授权程序而取得,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无须经过授权程序而自然取得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业秘密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等;另一类是必须经过授权程序而取得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域名权、企业名称权等。上述两类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不同,导致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诉讼中止的做法也不同。在被告对原告的知识产权效力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对于第一类知识产权(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效力问题而无需中止诉讼,这是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共识;对于第二类知识产权,法院是否中止诉讼则十分复杂。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由于商标必须经授权而取得,因而在是否中止诉讼的问题上与其他经授权而取得的知识产权应当具有规律上的相似性。下面分析一下商标以外的其他必须经授权而取得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诉讼中止问题的做法,进而总结其规律,作为商标侵权诉讼中止问题的参考。
1.专利侵权案件的诉讼中止问题
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诉讼中止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已经做出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该解释的第8条至第12条。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发明专利和经过复审维持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诉讼不中止;对于未经过复审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一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