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制度研究(五)(2)
2017-09-09 02:11
导读:我国现行国库制度与预算制度有关规定明显与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相矛盾。《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必须进行相应调整,实行单一国库帐户,通过财政资金
我国现行国库制度与预算制度有关规定明显与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相矛盾。《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必须进行相应调整,实行单一国库帐户,通过财政资金的集中化管理,实现对部门支出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保证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合理、安全和高效。同时,健全相关制度,建立起与国库单一帐户管理体系相适度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国库资金清算系统[1]
和会计制度。
我们认为,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12条、第39条之规定,政府采购的会计主体分别为以下三种:(1)财政部门:负责直接拨付采购资金给供应商。(2)政府采购部门:负责政府采购专户的管理。专户所集中的资金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属于采购单位。(3)采购单位:即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要负责采购成果使用的核算及支出列报。
政府采购的核算区分不同的会计主体分别进行:[2]
1、财政总预算会计直接拨付供应商政府采购资金时,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2、政府采购部门的账务处理
(1)集中各采购单位配套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付款
(2)支付采购资金时,
借:其它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3)退回采购单位剩余资金时,作同二分录
3、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账务处理
(1)拨付采购中心配套资金时,
借:暂付款
贷:银行存款
(2)行政单位领用物资时,
借:经费支出
贷:拨入经费(财政负担部分)
暂付款(使用配套资金部分)
(3)事业单位领用物资时,
借:事业支出(库存材料)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补助部分)
暂付款(使用配套资金部分)
(4)如固定资产的划转,同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金
(5)行政、事业单位收到退回的剩余配套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暂付款
5、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对政府采购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