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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我国虽远在西周时代,就出现了与民事活动的规则所不相同的零星的商法规范,《周礼·天官·小宰》载“听买卖以质剂”,《周礼·地官·质人》载“大审以剂”,“质剂”是指商事交易关系之买卖契约,它与民事借贷契约“傅别”有本质区别。〔11〕亦不乏商业管理法规的萌芽,但是总的来说,在我国,因长期重农抑商,商事交易极不发达,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缺乏产生真正完整意义的商法制度和商法学说、体系的土壤,其历史根源是多方面的:
1.自然经济的社会基础。我国几千年来我国封建社会以自给自足的农本经济为基础,农产品手工产品的交换、流通只是偶然的局部的孤立的社会现象,这种超常稳定的单一农耕经济结构及与之相适的宗法血缘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组织,与欧洲地中海沿岸海商贸易中产生的商人团体、阶层组织大相径庭,更勿庸说去冲决封建家族宗法关系的藩篱,形成保护我国商人自身利益的商法的气候。
2.儒家伦理的文化理念。自春秋孔孟创“儒”作“礼”,又经西汉中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孔儒思想在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占统治地位,其核心是“为国以礼”,“为政以德”,而且儒家学说被各朝各代法律化,如唐《永徽律》及其《疏议》即是集儒家思想法律化之大成,《唐律》被认为是:“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12〕因此,“礼”的规范及儒家宗法伦理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主要调节器,贯穿到经济生活中则成为“商法”的替代物,从而于渊源上抽去了商法的产生存在的根据。
3.重农抑商的长期“国策”。西方文明何以从简单商品经济进入到市场经济,我国却长期停滞在简单商品经济阶段,其因之一,中国缺乏一个独立的商人社会阶层,而造成这一历史状况的重要原因,是与中国历朝各代将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作为“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基本“国策”来推行和延续分不开的。这种“国策”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