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若干问题的思考(1)
2017-09-10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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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法律责任 审计质量组织形式 法务会计 论文
论文关键词:法律责任 审计质量组织形式 法务会计
论文摘要:目前注册会计师面时的法律责任有逐渐加大的趋势。在此形势下,注册会计师应采取对策合理地减轻承担的法律责任。文章从提高审计质量,改变组织形式和提升审计准则地位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一、背景:法律资任的明显加
最近两年,一场诚信危机席卷全球,从2001年的银广夏、安然到其后的世通、施乐、默克等等,潘多拉的盒子一旦打开便再也无法合上,而每一桩造假丑闻都令会计师界遭受一次重创,甚至直接拖垮一家已积累了很多年的事务所,如银广夏之于中天勤、安然之于安达信即使相关的事务所未被拖垮,世人质疑的声音、怀疑的态度也令他们如坐针毡。尽管业界也有人一再声称板子不应该只打在会计师身上、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才是根本对策,但与全球对会计师身上,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才是根本对策,但与全球对会计师界的质疑相比,这种声音显得十分微弱
在这些事件的推动下,监管当局出台了一个又一个法案法规进一步约束和规范会计师的行为,对会计师的责任追究也更加严厉了。例如美国在2002年7月通过的(萨班期一奥克斯利法案》( Sarbanes - Chilees .Act of 200?)中不仅细化了对违法会计师的处罚措施,而且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违法会计师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大加重。而在我国,对中介机构违反规定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以前更加明确,份量也比以前加重2003年元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对中介机构(包括会计事务听)的失误已不再仅仅强调行政和刑事责任,而是加大了追究民事责任的力度:不仅对确知的信息使用者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对不确定的投资少、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从全球范围来看,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追究都比以前更加严厉了。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面对日益加大的法律责任压力,本文试图从注册会计师的角度来讨论怎样才能有效地避免承担过大的法律责任。
二、对策:如何避免过度担责
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至少应从三个方面考虑:
第一,避免承担过大的法律责任最主要的对策是提高审计质量,提供尽可能完善的审计成果,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要做到这一点,特别注意几个方面的努力:
1注册会计师应在独立性方面进一步加强自律。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这是世界公认的基本要求,独立审计准则中也将此单独列了出来传统上独立性包括形式上的独立和实质上的独立两个方面,主要指从事审计人员是否持有被审单位股票、是否与被审单位相关人员关系密切等但随着事务所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咨询服务等非鉴证服务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审计的独立性受到新的方式的损害、人们进一步关心的是从事这些非鉴证服务是否会影响从事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在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表明从事审计业务的人员不应从事哪些业务但在美国,哎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中却明确抑宁:执行仟何发行证券的公司,任何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同时不得提供如下业务,否则为非法:(1)涉及被审计客户的会计记录及财务报表的簿记或其他业务;(2)设计和执行财务信息系统;(3)评估或估价业务、公证业务或出具实物捐赠报告书;(4)精算业务;(5)内部审计外包业务;(6)代行使管理职能或人力资源服务;(7)作为客户的经纪人或经销商、投资顾问或提供投资很行服务;(8)提供与审计无关的法律服务或专家服务;(9)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所规定的未被许可的其他业务。虽然该法案是美国国内法案,但对我国CPA执业却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因为在我国业界有很强烈的呼声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应走多元化道路加快发展非鉴证服务,为了避免走弯路,我们完全可以吸取国际上已有的教训,借鉴别人的经验来发展自己的事业,既发展非鉴证服务来拓展业务,又积极主动避免任何有损于审计人员独立性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