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若干问题的思考(1)(2)
2017-09-10 03:14
导读:2.承接业务前加强对被审单位管理当局的考察,避免掉人陷阱。诸如对管理当局品行的考察,所面临压力考察等都应当是注册会计师承接业务之前认真对待
2.承接业务前加强对被审单位管理当局的考察,避免掉人陷阱。诸如对管理当局品行的考察,所面临压力考察等都应当是注册会计师承接业务之前认真对待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获取有用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特别注意加以利用,以防止管理当局购买会计政策或故意向注册会计师隐瞒重要信息。财政部发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就对这一问题做了较详细的规定,并且在准则中还明确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或限制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接受委托。”因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后任注册会计师得到的信息都是不明确的,说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被审单位管理当局出于某种原因未能将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得到的信息完全告知。很显然,这将使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受到影响,表明继续接受委托必将冒很大的风险。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医患关系危机的法律思考
探析法治秩序的有效社会运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