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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2)

2017-09-11 05:36
导读: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1月。成立不久就开始发布刑法司法解释。如:1950年11月10日《处理烟毒犯应坚决废止专科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1月。成立不久就开始发布刑法司法解释。如:1950年11月10日《处理烟毒犯应坚决废止专科与易科罚金办法》;1952年10月8日《关于缓刑及缓期执行等问题的意见》;等等。
  2.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发布的刑法司法解释文件。根据1951年9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3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得在各大行政区或其他区域设分院或分庭,在其所辖区域内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职务。”②其实从1949年底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经陆续地成立了东北、西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六个分院。这些分院在成立后也开始大量地发布刑法司法解释性文件。如:1950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从何时起算的解答》;1950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徒刑期满可否酌情延长问题的解答》。
  3.最高人民检察署发布的刑法司法解释性文件。如:1952年10月18日《关于处理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初步意见》;1953年9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检察工作的指示》;③等等。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第1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在各大行政区或其他区域设分署,在其所辖区域内执行最高人民检察署的职务。”由于资料所限,笔者尚未发现设在大行政区的最高人民检察署分署制发的刑法司法解释性文件。
  4.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署联合发布的刑法司法解释。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联合发布刑法司法解释的例子在这历史时期就已经出现。如1952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公安部《关于通缉在逃犯问题的联合通知》。但这一阶段还未出现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署两家联合发布的刑法司法解释文件。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5.最高人民法院与政务院、司法部、公安部等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刑法司法解释性文件。非司法机关参与制定刑法司法解释性文件的现象在这历史时期就已经存在。如:1950年17月21日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1952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公安部《关于通缉在逃犯问题的联合通知》;1953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的批复》;等等。
  6.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和其他机关联合发布的刑法司法解释性文件。设在大行政区的最高人民法院分院除了自己单独制发一些刑法司法解释性文件外,有的还与所在大行政区的其他机关联合制发了一些刑法司法解释性文件。如:195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华东司法部《对在职干部犯重婚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西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妇女兄妹间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应如何处罚问题的复函》;等等。
  7.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发布的刑法司法解释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发布刑法司法解释性文件的现象在这一历史时期也已经出现。如:195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管制期间计算问题的意见的函》;195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缓刑等问题的解答》;等等。
  8.其他机关制发的刑法司法解释性文件。除了有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检察机关参与的刑法司法解释文件外,其他一些机关也制定了一些刑法司法解释性文件,这些文件往往也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依据,这些机构主要有:[2]1.政务院。④如1953年1月9日《对华东公安部、华东司法部、华东分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反革命罪犯在缓刑期满时的处理意见的批复》。2.中央法制委员会。如1953年11月2日《关于缓刑与缓期执行等问题的意见》。3.公安部。如1951年6月9日《关于各地量刑标准的综合通报》和1952年6月27日《关于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4.司法部。如1950年5月20日《关于假释、缓刑、褫夺公权等问题的解释》。5.中央节约检察委员会。如1952年3月31日《关于追缴贪污分子赃款赃物的规定》。6.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党组干事会。如《关于被判处徒刑的人犯减刑或改判后的刑期计算问题的指示》。7.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如:1951年6月11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妨害税收案犯无力缴纳税款及罚金是否可折劳役问题的处理办法的解释》;1953年8月1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给武昌区人民法院关于真正精神失常的疯人可不负刑事责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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