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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3)

2017-09-11 05:36
导读:(二)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至1955年6月23日 1954年9月15日至9月2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宪法》和包括《人民法院组织法》

    (二)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至1955年6月23日
  1954年9月15日至9月2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宪法》和包括《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内的五个组织法,对包括司法体制在内的国家机构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就司法体制而言,重要的变化就是:一是由于取消了大行政区设置,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分署也随之撤销;二是将人民检察署改名为人民检察院;三是法律解释权由原来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转移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第31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包括刑法解释权在内的法律解释权。虽然刑法的立法解释权的配置格局出现了变化,但无论是《宪法》还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未对包括刑法司法解释权在内的司法解释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次会议之后到1955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法律解释问题的决议》之前,我国司法解释权的行使仍然处于“无法可依”阶段,但由于国家司法体制、行政体制的变化,参与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有所变化: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法司法解释。如1954年1月19日《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不得以14岁为幼女年龄标准的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等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刑法司法解释。如1954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改判”与“减刑”的法律解释问题的函》。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论我国的反洗钱法立法若干问题
关于加强死刑案件辩护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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