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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保险与保证的比较
(一)保证保险与保证的联系
由于保证保险是从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演变而来,是保证制度和保险制度联姻的产物,故两者具有广泛的联系。但保证保险与保证之间的相似之处仅仅是形似。
1.二者均冠以“保证”之名。保证保险的名称中之所以使用“保证”一词,则源于保证保险业务所包含的确保相关合同履行的保险功能。
2.二者都具有保证功能。具体来讲,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表现形式,其适用的唯一目的,就是担保主债务的履行。与此相似,我国保险业目前开办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也具有保障相关消费贷款合同的债权人之债权得以实现的功能,即相关合同的债务人未能履行车贷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给作为被保险人的债权人造成损失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保险赔付责任。
3.二者在履行上均具有或然性,即当保证保险合同所涉及的债务人或保证合同所担保主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险人或保证人才需向被保险人或被担保的债权人承担保险责任或保证责任。反之,相关保证保险合同或者被担保的主合同一经履行完毕,保险人或保证人便无须承担保险责任或保证责任,或导致保证保险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消灭。
(二)保证保险与保证的区别
保证保险与保证虽然存在相似之处,但本质上却有很大的区别。
1.内容不同。保证合同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合同的核心内容。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是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
2.主体不同。保证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对于保证人的资格,除了法律禁止作为保证人的情况以外,《担保法》并未予以过多限制,仅一般性规定了应当具有代偿能力。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汽车消费贷款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而保险人一方则必须是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取得经营保证保险业务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无需对价条件,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而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表现为双方有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3.性质不同。保证合同作为借款合同(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从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本身不能独立存在,其权利义务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而保证保险合同与主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关系,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损害填补手段,能够独立存在。它的效力不受产生被保险债权的合同效力的影响。
4.保证的范围不同。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