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4)请求说。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8]“配偶权是配偶双方互相享有的请求对方为体现特定配偶身份利益而作为或不作为的基本身份权。”[9]
(5)尊重说。认为“配偶权是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间的共同生活应受配偶另一方及第三者尊重的权利。”[10]“夫妻共同生活不被外界打扰并发展下去,对夫妻任何一方来说都是一种‘利益’,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对他进行保护,但当然不能以一种支配权对待这种权利,因为夫妻一方不可能对另一方进行支配。”[11]
结合前述夫妻人身关系的几个自然属性,分析上述观点:
首先,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各观点都承认配偶权具有权利性,而且是一种身份权。只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界定存在差异,有的认为夫妻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主体,而任意第三者也是义务主体;有的认为夫妻双方共同体是权利主体,而任意第三人是义务主体。(2)各观点都主张配偶权具有利益性,如身份利益、性利益、陪伴利益等,因而具有不可侵性,应予保护,无论是对于第三者还是对于配偶另一方。(3)都体现了“夫妻别体主义”的精神,主张男女平等。但实现途径不同,有的力图通过强调夫妻双方对身份利益进行支配的对称性来实现平等;有的则主张两个平等主体的互相请求来实现平等。
其次,具体来看,“专属支配说”俨然主张配偶权是一种绝对权、支配权。在对内关系上,其强调支配的是配偶的共同身份利益,而不象传统的夫权,支配的是对方配偶的人身,同时配偶权是一种平等的身份利益支配权,这是其同传统夫权又一区别。在对外关系上,则强调配偶权由配偶专属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因而配偶权同时是侵权行为的客体。笔者认为,所谓的“相互支配身份利益”与“相互支配人身”的不同也就是从“你可以支配我,我也可以支配你”变成了“你可以支配我的,我也可以支配你的”,由于身份利益与人身密不可分,并且配偶双方不可能永远处于“均势状态”,因而,其难逃一方支配另一方的结局。可以说,只要这种权利是绝对权、支配权,则配偶一方就可以用来对抗对方的人格权,从而成为权利滥用和对基本人权进行侵害的挡箭牌,即使强调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也是枉然。至于将配偶权对外关系方面的权利性、利益不可侵性看作是判定配偶权是绝对权的依据,其错误在于将配偶权的本质与他人不得侵犯配偶权这一法定义务混为一谈了,二者具有不同层面,不同角度的法理基础(此点后面会论及)。
“法定身份说”的表述并未体现出配偶权的性质,本身即谈不上科学,但其对配偶权的法定性的认定应予肯定。因为各国立法例大都以法律明文规定来确定配偶权的内容和效力等,而不能自由创设之;至于“性权利说”则以性权利置换了身份利益的概念,性权利是配偶权的核心不假,但正因为如此,支配性权利与支配人身实属无异。同时,婚内性权利与作为人权基本范畴的性权利应有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是相对权,而后者只能是绝对权,因而只有婚内性权利才是配偶权的内容。
“请求说”与“尊重说”主要来自国外,实质上是认为配偶权是一种相对权、请求权,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