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1)(2)
2017-09-14 02:38
导读:在民法典外另立一部商事通则,依照当初《民法通则》的模式,将商事活动原则、商事权利、商事主体以及商事企业的基本形式、关连企业、连锁企业、商
在民法典外另立一部商事通则,依照当初《民法通则》的模式,将商事活动原则、商事权利、商事主体以及商事企业的基本形式、关连企业、连锁企业、商业账薄、商事行为、商业代理加以规定。这些内容正是我国经营活动中亟待明确加以规定的地方。把它们都放在民法典中显得过分累赘,不能突出商法的特征。在当前,由于学术研究、立法经验和立法技术的欠缺,制定完全意义上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已经不大可能;而效法欧洲大陆国家分别制定独立的民法典和商法典,也不大现实;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制定一部《商法通则》,用以规范基本的商法关系,选择《商法通则》与单行商法相结合的商事立法模式,是立足现实和着眼未来的最佳选择。 x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夏秀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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