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思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1)
2017-09-14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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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
摘 要: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列组合的历史,与此同时,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基于自己的立场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目前我国的权利(力)状况是公权力强、私权利弱、公权力经常侵犯私权利,因此我国应当明确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确立私权优位主义的指导思想,运用法律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并发挥社会组织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中的润滑剂作用,从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关键词:公权力;私权利;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二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对前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对后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私法,私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与此相对,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为公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法强调国家意志,私法强调个人意志,二者既对立又统一。真正实行法治的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始终处于平衡状态。否则,公权力的极度膨胀,就是专制,就是中央集权制;私权利的极度泛滥,就是自由主义,就是无政府主义。当前,党和政府审时度势地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而和谐社会是一个多元利益协调和平衡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冲突,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因而正确认识和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的历史演进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一直在人类历史的演进中矛盾发展,这种进程在主观理性领域的释放则体现为私权利与公权力的不断纠合、对峙、妥协,这条历史轨迹也决定着不同路径下各民族国家的法治实现方式。因此在一个社会中,公权与私权孰多孰少、孰主孰次,公权介入私权社会的程度大小,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都不一样。在某种程度上,人类的发展史,可以说就是一部权利和权力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列组合的历史。1、古希腊时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复合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在古希腊城邦,普遍维持着城市生活方式、城市文明,并且在这种理想城市中,产生了自由民。他们一方面是特定城市国家的市民,是属于谋求自身利益的私人,另一方面,他们是特定国家的公民,不属于他自己而属于国家,是一个“公人”,必须在必要时牺牲自己的利益去维护公益。 其国家和市民社会是复合的,公民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是相融的。 城邦既是国家又是社会,人们参与城邦生活,就是他们的利益得到满足、自我得以实现的最理想途径。 人既被看作是“社会动物”又被视为“政治动物”,私人生活就构成了国家生活的前提和基础,国家生活则使私人生活获得了最高表现和升华,在这种状态中,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密不可分,公权力与私权力当然也失去了划分的基础与前提。
2、古罗马时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初步划分
在作为古希腊文明传承者和“姐妹文明”的古罗马,产生了公私法的第一次主观划分。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 公私法的初步划分意味着公权力与私权利各自的存在领域得到了人们的理性界定。
“罗马人对国家和个人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它们各自有其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是社会性存在的一种必须的和自然的框架,但是个人而不是国家才是罗马法律思想的中心。与此相应,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被认为是国家存在的主要目标。国家因此被视为一个法人,它在确定的界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力。公民也同样被视为一个法人,他拥有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受别人以及政府自身非法侵害的权利。” 为实现上述目标,注重实践的罗马人在制度层面上架构权利实现和救济的具体途径,从而使得私权的观念固化于法律规范之中,内化为一种社会性的信念,融会于整个法律体系的架构中。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宣称:“我们所适用的全部法律,或是关于人的法律,或是关于物的法律,或是关于诉讼的法律。” 其中,“人”是私权利的主体,“物”是私权利的客体,“诉讼”则是据以维护私权利的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