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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思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1)(2)

2017-09-14 02:33
导读:3、中世纪时期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吞噬 公元5世纪的蛮族入侵,彻底打碎了罗马文明。继之而来的中世纪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高度重合、公权力对私权利吞

3、中世纪时期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吞噬
公元5世纪的蛮族入侵,彻底打碎了罗马文明。继之而来的中世纪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高度重合、公权力对私权利吞噬的黑暗时代。国家从市民社会中夺走全部权力,整个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政治权力的影响无孔不入,市民社会淹没于政治社会之中。古罗马一定程度的权利观念和法律意识随即消失,代之而起的是诉诸神意的裁判方法,是专制者的独断和教会的仲裁。在这种“黑幕”之下,一方面是分裂、野蛮和战乱,另一方面是基督教神圣力量的极力扩张。神权、王权和贵族权凭借领主分封制,把政治原则彻底社会化,使得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 私人生活领域、私人利益和要求完全屈从于政治附庸地位和关系,从而形成了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包容、吞噬和同化。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市民生活的要素,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已经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的形式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 。
4、近代资本主义时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完全分离
马克思认为,近代世界是抽象的二元论,即表征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直接分离和二元对立。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萌芽及发展,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野日渐凸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开始形成一种紧张的分立、对抗、制约与平衡的关系,而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最终成为现实。
近代资本主义是市民社会极显张扬与政治国家消极妥协的自由主义世界。在这个自由世界中,首要的根本构造是“自由的个人”,这些从封建的或绝对主义的统治下解放出来的自由个人成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原动力。同时,脱胎于政治国家的面对绝对主义权力而主张自己获得自由的近代市民社会,是以经济的自律为基础的。这样,市民社会的崛起必然使得财产关系乃至整个经济生活摆脱政治国家的控制,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界限开始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行使界限开始廓清。私权利获得自己独立的存在空间与合理性基础,并建立起体系化的权利救济途径与开放型的权力对抗路径。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的理论探索对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在人类历史上引起了众多思想家的关注,他们站在不同的立场、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利益标准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最具代表性并且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以洛克为代表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理论,二是黑格尔所倡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 的理论,三是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1、洛克“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理论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洛克是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他的“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理论范式的总体特点为:通过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为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提供论证,为制约和控制国家政治权力提供学理基础,进而建构起“有限政府”和“有限国家”的近代政治架构和理论范型。
洛克认为,社会是自然的产物,而国家则是社会中的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的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建构的。在他看来,人们生活的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美好境界,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自己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但是,在自然状态下,缺少一种大家所接受和承认的是非标准和裁判纠纷的共同尺度,缺少依照既定的标准评判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缺少保障这种判决执行的权力。于是,人们为了克服上述缺陷,解决生活中的冲突和维护其权利而订立了社会契约,缔造了政府。而且,人民为了保护自身而通过多数同意的社会契约让渡给国家的只是其部分权力,国家只享有这部分权力,而主权依然在民。倘若国家违背契约而滥用权力侵吞市民社会,后者就可以依凭主权收回曾让渡的权力,推翻旧政权。因此,国家之于市民社会,只具工具性的功用,是手段而非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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