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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思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1)(3)

2017-09-14 02:33
导读:洛克式的架构,体现出了自由主义者对国家和政治权力的极度怀疑和高度不信任。这种构架的基础便是私权利是公权力的本原,因此这种范式的核心是对国

洛克式的架构,体现出了自由主义者对国家和政治权力的极度怀疑和高度不信任。这种构架的基础便是私权利是公权力的本原,因此这种范式的核心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对个人权利的崇尚。国家权力的内在规定性必然使其与市民社会中的个人权利相冲突,个人权利的不可取消性则构成了国家权威及其权力的限度。这种思想导向的内在逻辑展开便是,既然市民社会的个人权利享有绝对的优先地位,那么为了避免国家权力本身基于其内张性或政治活动可能具有的特定目的会渗透市民社会,进而侵犯个人权利,人们有权利怀疑并推翻现有的权力权威。同时,透过市民社会外于国家的规范框架,我们可以看到私权利的绝对自由性以及其不需国家权威干预而自己管理自己的导向。总之,洛克式“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的架构,意味着国家对市民社会只限工具性的作用,而且市民社会透过对其自身先于国家的身份之规定或对国家权力源之规定,在根本上构成了对国家侵吞市民社会的可能性的抵抗甚或革命的力量。
然而,不可忽略的是,洛克式“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的关系范式同时也存有很深的无政府主义倾向。在洛克构筑的框架内,国家只是“守夜人”,整个市民社会的兴衰都取决于盲目性、因果性的“看不见的手”,结果是导致经济领域间因分配不公而形成的贫富悬殊,因少数垄断的出现而导致的透过经济权力对人的自由的控制——从对私权利绝对保护的维度构置的公权力与私权利配置方案最终导致了私权利内发性的破坏状态。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公共基础设施收费权的法律定性
公私法划分有关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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