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诚信如何体现(1)
2017-09-14 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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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农民日报》报道,浙江苍南县一个在当地乃至全国有一
5月27日《农民日报》报道,浙江苍南县一个在当地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农副产品综合市场被强行关闭,市场开办者认为其利益严重受到损害,经营者感到正当经营权利被剥夺,由此引发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强烈不满。 该市场是 2001年由苍南县副食品仓储中心依据县政府的批复开办的,依法领取了市场登记证。该市场开办以来,服务周到,设施完备,逐渐成为当地乃至全国都小有名气的农副产品市场(包括参茸产品)。当年的县政府对这个市场非常支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21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的明确规定,于 2001年明文要求将苍南县的136家参茸经营户统一规范到苍南县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内继续从事参茸经营。经营户相信政府的决策,并且市场的服务设施很好,租金合理,经营户纷纷在此安营扎寨,辛勤经营,依法办理了经营证照,按时缴纳相关税费,形成了颇具规模的市场,成为当地的经济支柱。县人民政府又在 2001年9月书面请示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作出了浙药监市[2001]322号批复,同意了苍南县人民政府的前述安排。 2004年县政府积极引进商家,又建立了浙闽农贸综合市场。为了兴旺该市场,县政府决定强行对市场进行调整。根据县政府会议纪要,2005年1月23日,灵溪镇人民政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等7家单位,联合发布了《联合告知书》,宣布农副产品综合市场5月15日关闭,经营户迁到新建的浙闽农贸综合市场。但是由于农贸市场已经形成气候,有很强的品牌效应,经营户觉得该市场完全可以适应需要,不需要迁移。加上政府承诺在新建的浙闽农贸综合市场经营的优惠条件无法兑现,经营户要承受两倍于原来摊位的租金。而且新建市场没有办理中药材销售的相关手续,连市场登记证也没有。因此,该大多数经营户不愿迁移。在这种情况下,县政府于2005年5月17日作出通告,要求经营户停止经营,搬迁到新市场。167户经营者对此不服,一致将县政府告上法庭。 经营者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由于市场开办时间只有短短几年,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不错,认为根本没有必要迁移,而关闭市场将给市场开办者造成重大损失。他们想不通的是,以前开办市场的时候,政府全力支持,认为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利;现在领导有了新思路,就要建新市场关闭就市场,随意性太大,也根本没有考虑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的诚实守信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即便要开办市场,也应允许不同的市场自由竞争,而非强行介入,干预市场发展。 本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们在新闻报道中也一再读到类似消息。不同之处在于,案件发生在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温州,而且是全国知名的市场。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分析一下本案。 《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规定依法行政应体现诚实守信原则。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广大经营户和市场开办者有理由相信县人民政府当时的决定是正确的,基于这一判断,从事生产经营行为所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当依法受到尊重和保护。苍南县农副产品综合市场是经过苍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领取了证明市场依法开办的法律凭证——市场登记证;经营户都是由苍南县人民政府多次明文要求,统一安排在苍南县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内继续从事参茸经营的;苍南县政府已经于2001年9月将参茸经营户统一安排到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继续经营一事书面呈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明文批复,同意了苍南县政府的前述安排。苍南县人民政府无视自己先前所作的行政行为,无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前作出批复,强行关闭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和广大经营户摊点的行为,显然违背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已经搬迁到政府指定的浙闽农贸综合市场的参茸经营户,没有被通知要求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受到支持的新市场连市场开办证也没有办理,就开始营业。可见,县政府的真实目的不过是调整市场,违法与否不过是个借口。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宪法统治时代的开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