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再审程序问题(1)
2017-09-14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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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从各国刑事再审制度相关规定的比较入手,对我国现
摘要:文章从各国刑事再审制度相关规定的比较入手,对我国现行的再审程序如何进行修正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粗浅认识。
关键词:刑事再审;审程序问题;终审制度
Abstract: The article obtains from various countries' criminal activity re-trying system related stipulation's comparison, how to carry on the revision and the consummation to our country present re-trying procedure proposed own shallow understanding.
key word: Criminal re-trying; Examines the point of order; Trials in final the system
前言
再审程序,学理上称之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法院对经过生效裁判的案件复核审理的法律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1]
一、各国刑事再审制度的情况
(一)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再审制度简况
大陆法系国家生效判决再审制度比较完善。就法、德两国再审制度而言,首先,都对再审制度有详尽的,操作性极强的程序性规定。其次,都对再审理由作了列举式的严格规定,明确了享有再审申请权人范围,规定检察官(法国为司法部长)、原审被告人享有再审申请权,如被告人死亡则由其近亲属行使。再次,详尽规定对再审申请的处理方式、程序、结果。最后,对再审方式、程序、法律救济均有具体规定,若再审后认定被告人无罪的,经其申请,要在官方公报或报刊公布,为其恢复名誉。
当然,法国与德国的再审制度也存在不同。法国从保障人权出发,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为任何被判有罪的人申诉。再审申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由其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认真听取申请人、律师、检察官的意见,审查后认为理由不足予以驳回,认为理由充分则撤销原判移送除原审法院外的另一同级法院重审。重审后确认无罪的被告人,有权要求获得赔偿,但如证实新证据之所以未及时出示或被知悉是由于被告人责任的除外。败诉的再审申请人应负担全部诉讼费用。德国从发现真实原则出发,申请再审必须说明法定理由、证据,对再审申请是否有理由要进行裁定。法律救济的规定也适用于再审申请阶段,再审程序的提起不受限于为被判决人的利益,对受判决人不利的再审也可提起。原则上再审不加刑,但1994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73条a规定了“有理由对罪行作有罪判决的时候,也准许对受有罪判决人不利地重新开始已经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会结束的程序。”[2]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日本有关刑事再审制度的规定
二战后,日本法多吸收英美法内容,刑事再审制度集职权主义的法、德再审方式和英、美禁止双重处罚观念于一体,生效判决再审分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再审”和对法律适用错误的“非常上告”。并明确规定对再审申请必须进行调查,再审由做出原判的裁判所管辖。再审后确定无罪的必须公开登报。
(三)英美法系国家简况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没有对裁决事实认定错误的再审,只有对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而启动的与大陆法系监督程序类似的程序。被告人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调卷令等,使案件得以重新审查。具体来说,在英国的刑事诉讼中,长期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新发现的情况而对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英国1329年的法律规定,一切涉及法律问题和请求赦免书都由大法官上交国王,只有国王同意,判决才能撤销。[3]17世纪英国新兴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赢得了《人身保护法》所授予的权力,高等法院王座庭负责以人身保护状或其他特权令纠正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遗误。调审令可称得上“再审”即王座庭可以根据任何审判受害人的申请,对进行审判的下级法院签发调审令,着令将案件移送高等法院核查或重审。申请人主张原审法院的判决无效时,高等法院如同意其主张,可撤销原判,申请人不服定罪,高等法院如发现定罪有误,可以改变原判的罪刑。[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