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再审程序问题(1)(2)
2017-09-14 01:30
导读:美国不少直接涉及公民权利自由的诉讼行为由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危害,不得在任
美国不少直接涉及公民权利自由的诉讼行为由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正是由于宪法对被告人人权的严格保障,决定了正当程序在美国传统地被认为是最基本的权利,遵守至高无上的正当程序远比发现案件真实重要。值得一提的是,正当程序要求被告人同一罪行只能被审判一次,这种禁止双重处罚规定不乏罗马法一事不再理之含义。据此,任何人只要刑事陪审团作了无罪裁决,即使以后再发现他所犯的这一罪行的确凿证据,控方也再无权指控他,法院更无权追究其刑事责任。重新审判的规定只限于“根据被告人申请”。[5]
(四)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现状
1979年颁布刑事诉讼法明确把我国再审程序规定为“审判监督程序”,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一些国家再审制度的有关内容对我国审判监督程序进一步修改、补充,共用五个条款将再审的提起、条件、程序、期限等作了明确规定。将原来一直含混不清的接受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法院,明确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做出生效裁判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并明确规定检察院抗诉案件接受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明示了不经审理无权驳回抗诉,解决了侵犯抗诉权的错误做法。同时还用明文列举的方法规定了当事人等申诉的四项法定理由,并明确规定了再审时限,加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释》、1997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1998年6月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及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等使再审制度进一步发展。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大学排名
有关非纯正数额犯的研讨
一人公司刑事责任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