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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被害人承诺(1)

2017-09-14 01:10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浅谈被害人承诺(1)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摘 要: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
摘 要: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很多国家的刑事立法都对被害人承诺问题作出了规定,我国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理论根据是被害人对于自己有权支配和处分的利益在不侵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放弃了刑法的保护。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包括承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个人法益的有限承诺、承诺应在实行行为发生前或行为发生时、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一致。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法益;阻却违法性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1]其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被害人承诺源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的法律格言,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在我国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可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因此,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完善。 一、各国刑法对被害人承诺的规定
被害人承诺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已为现代国家所关注,并在相关立法、司法上有所表现。德国刑法中把被害人承诺作为超法规的阻却违法性事由。“如果被害人同意,可罚的行为在传统社会秩序范畴内已经发生了变化,从刑法上看这种情形,在上述情况下只要有同意,便不存在典型的不法,因而也就意味着不存在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2]日本刑法在总则中,没有直接把被害人的承诺规定为违法阻却事由,但是一般认为日本刑法典第35条所规定的“依据法令或者基于正当业务而实施的行为,不处罚”,包含了被害人的承诺。而从分则的规定看,被害人的同意有时能够阻却犯罪的成立,有时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因素,“基于被害人的承诺的,就减少了行为的违法性程度,犯罪的情状就变轻”。[3]在英国刑法中,对于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视具体情况而定。很多侵犯人身罪,如强奸、袭击等,如果被害人做出有效的承诺,则行为人不能构成犯罪。美国刑法中,被害人的承诺一般不能作为合法辩护事由。由于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公众利益,因此,是否制裁只能取决于国家意志,而不能私下了结。[4]然而,在某些罪是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成立要件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做出有效承诺,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如强奸罪,如果妇女做出真实有效的承诺,就不构成强奸罪。我国刑法在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中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但在司法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被害人承诺问题。对于那些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成立要件的犯罪,如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制狠亵、侮辱妇女罪等,如果被害人承诺实施该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有些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能成为阻却违法事由存在,但可以成为减轻刑事责任的原因,如安乐死现象。二、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理论根据 中国大学排名
关于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理论根据,各国刑法理论界存在以下观点:1、法律行为说。该说认为,被害人的承诺本身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被害人的承诺意味着被害人给予了行为人实施一定侵害行为的权利,因此,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条件也应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例如,不能违反公序良俗。由于该说完全用民法的原理来确定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条件,误解了刑法与民法的不同目的,现在一般没有人赞成这种学说。2、利益放弃说。该说认为,法秩序把法益的保护委托给法益主体,具有被害人的承诺,表明法益主体放弃了自己的利益。该说的基本思想是,刑法的任务是保护利益,而利益是分属于各个主体的,它首先由各个主体加以保护,既然利益主体放弃其利益,该利益现实上也就不存在了。利益放弃说在论证一般情况下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方面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但在论证被害人无权处分的人身专属权益方面却不够充分。3、法律保护放弃说。该说认为,法益主体委托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被害人的承诺表明法益主体放弃了法律的保护。该说的理论基础可以说是社会契约论。但是,该说同样没能说明个人承诺的限度,没有说明在何种范围内个人的承诺是值得法律肯定的、个人放弃法律保护与法律强行保护的界限何在。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在解释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根据方面各有不足。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可以将利益放弃说与法律保护放弃说结合起来解决被害人承诺正当性根据问题。“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法益通常被定义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可见法益概念有两个侧面:一是‘法律的保护’,二是‘利益’。被害人的承诺表明作为利益主体的被害人一方面放弃了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放弃了法律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仍然进行干涉,就违反了刑法的目的。”[5]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理论根据主要在于:被害人对于自己有权支配和处分的利益在不侵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放弃了刑法的保护。[6]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放弃了刑法所保护的个人有权支配和处分的法益,则加害人根据被害人的承诺而实施的侵害法益的行为在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不构成实质违法。三、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并非所有被害人承诺的行为都可以阻却违法,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承诺的主体要件:承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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