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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被害人承诺(1)(2)

2017-09-14 01:10
导读:被害人承诺的主体要件,即被害人的承诺能力,是指理解承诺的内容和意义并做出承诺的能力。[7]我国学者大都认为被害人应当具有正常的辨认能力和控制

被害人承诺的主体要件,即被害人的承诺能力,是指理解承诺的内容和意义并做出承诺的能力。[7]我国学者大都认为被害人应当具有正常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也就是说承诺人应当能够明确认识到其承诺行为的性质、后果、意义等。笔者认为,承诺主体能力在刑法当中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若刑法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中有关行为能力的规定,并在具体考虑行为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联系承诺人所处分的具体法益加以确定。这样,一方面既可以保障承诺人的自由支配权和处分权,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承诺人的权益免受他人非法侵害。(二)承诺的主观要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承诺必须是出于被害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基于欺骗、胁迫、利诱等的承诺不阻却违法性。由于承诺是被害人自我决定权的行使,所以不能有任何意思瑕疵。有学者认为承诺的意思只要现实存在即可,不要求以某种方式表示出来,这就是意思方向说。而意思表示说则认为只有承诺表现于外部时,基于承诺的行为才能正当化。笔者赞同意思表示说,因为如果承诺存在于人的内心,不通过某种方式表示出来的话,是很难认定承诺存在的。因此,笔者认为承诺的意思必须通过语言、行动等方式向行为人表示出来。这里的表示,除了明示以外,还包括默示。如当被害人看到有人要损坏其物品时,能够实施却不实施阻止行为,就是在以一种有说明力的行为显示他的承诺。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略论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完善
检察机关对自侦部门刑事立案监督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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