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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建立分权制衡的宪政体制—

2017-09-14 01:00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论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建立分权制衡的宪政体制—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内容提要】“三权分立“和“议行合一“原则都在一定程度上
【内容提要】“三权分立“和“议行合一“原则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权力运行的规律,二者没有意识形态上的鸿沟。我国在建国初确立的议行合一制的政权体制里就存在相当程度的分权制度。国内环境的稳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进行更深化的政治体制改革。应确立人民主权原则下的分权制衡的政权体制,既确保权力属于人民,又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在人民代表大会制下,国家元首、人大常委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居于平等的地位,分工负责、互相监督,有利于保证权力行使的顺畅和正当。  【关键词】三权分立 议行合一 人民主权 政权体制 监督制约一、引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1]经济体制改革达到一定的深度,原先赖以建立的政治体制必须做出更大的改革以适应经济继续发展的要求。每个正确政治决策的做出都是建立在对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社会情况准确把握的基础上的。针对“文革”及“十年动乱”造成的混乱局面,党中央作出了集中精力进行经济建设的决策,顺乎民情,二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稳定进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将永远是我们的主要路线。[2]但是也要避免偏重物质建设,回避政治领域的改革的倾向。“经济发展与政治稳定是两个独立的目标,一个方面的进步未必就同另一个方面的进步有关。”[3]二十多年来的发展已经使开国以来建立的政治制度容许的经济发展的容量发挥到了极致,虽然我们进行了政治体制改革,但仍是在原体制内对具体的执行方式的变革,没有对体制本身进行改革。原体制是在建国初借鉴苏联模式,并结合我国实际建立起来的,其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其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改革以来的探索,我们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没有改变,但是也破除了很多对社会主义认识上的误区,纠正了意识形态上的偏见。我们当今正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政治文明,原有政治体制框架已无法容纳新的发展的需要,不进行深刻和广泛的政治体制改革将会造成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导致各种新生的发展动力被压制,形成混乱的状态,对社会造成破坏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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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原则的认识和解读  任何理论都来源于社会实践,对社会实践进行归纳、总结、抽象、推理、再加上理性设计,产生的理论成果将进一步指导社会实践。任何理论都不应该被教条化,被奉为绝对正确的经典。成功的社会革命和社会实践从来不去依赖既成的理论,而至多把既成的理论作为行动的武器,一旦取得胜利便适时对原有理论根据现实的需要予以变更。教条化的结果是对理论的背叛,最终只会走向失败,所以马克思说他自己并不是马克思主义者。[4]  “三权分立”学说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也是资产阶级政权的组织原则。但“三权分立”的形成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古希腊就产生了“三权分立”思想的萌芽,代表人物是亚里斯多德。[5]但真正现代意义的三权分立思想形成于英国的洛克。洛克根据当时英国的政治实践提出的实际上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两权分立。[6]后来孟德斯鸠根据法国革命的需要,对英国革命成果的推崇,和对洛克思想借鉴,根据权力的不同性质确定了三权分立的思想。[7]至此三权分立思想成了资产阶级组织政权的基本原则,几个世纪来为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行使提供了可靠的体制框架。使得资产阶级在对权力的争夺中,虽然政坛动荡而不至于崩溃,各种社会上的矛盾能够得以化解和协调。虽然经历过经济危机和工人运动的冲击,但政治基本上能够恢复稳定,并且能调整社会资源的分配,重新实现经济的发展。“三权分立”的价值在于对国家权力的合理分类,不同的权力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预防了权力的专横和滥用。但是这一理论本身并非自动能够解决各国政权的合理行使问题,采用“三权分立”制的国家也根据各国的不同情况对其进行了不同的解释,进而采用了不同的制度设计。美国是比较典型的三权分立体制,但随着社会情况的变迁也在不断的改变,行政机关的权力出现不断扩张的趋势,很大范围内行使了立法权和司法权,现行体制侧重于权力的制衡。[8]法国适应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将行政诉讼本来属于司法权的领域,划归行政系统,同样实现了对行政权力滥用的控制。[9]三权分立思想的精髓在于权力的分立和制衡,是实践证明了的适应权力运行规律的,我国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也应该予以借鉴,将我国现阶段内国家权力的职能进行划分,加强互相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  “议行合一”原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家首创的。将议事功能和执行功能合二为一,有助于加强议事机关的责任感,克服资本主义议会“清谈馆”的弊端。[10]也能使得执行机关严格地按照议定的政策执行,避免产生执行上的任意和武断。“议行合一”也保证了较高的效率。“议行合一”原则曾一度被社会主义国家奉为政权的组织原则,但实际上实行了权力的分工。“议行合一”制度只在革命时期适应了应付急剧变化的时局需要。“议行合一”在小的范围内也可以使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保证人民直接行使权力;但是“议行合一”制度在和平时期,一个大国范围内很难凑效,因为人民很难监督政府,而权力容易腐败是其本性,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11]我们提倡共产主义理想但不能忽视了现实人性中自私的本性,对权力行使者给予了过高的信赖和期望。生活于现在社会里的人就难以避免各种社会力量的左右和自己欲望的驱使,寄托于自身的道德约束力远没有来自外界的制度约束可靠。国家机构间的配合和协调是必要的,尤其在政权尚未稳定,社会可能出现动荡的时代。在和平发展时期权力的正当行使本身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更是社会发展的条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制度应该完善,既要保证人民对权力的监督,更要在权力内部实现监督和制约,权力对权力的监督是更为可行和有效的。让权力的各个部分各司其职的基础上,互相监督和制约,促进权力整体的运行效率,也能提高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权力间的配合和协调仍然也是必要的,其目的在于促进权力运行的效率,为社会发展、人民利益作努力,而不是产生互相的包庇和容忍,为了维持既成的利益格局而忽视权力行使的根本目的,视人民的根本利益等而下之。  我国也曾经把“议行合一”作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但现在基本上澄清了这一看法。[12]当然对“议行合一”的认识也决定于对权力性质的看法,如果认为国家权力不可分割,而我国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同时也是议事机关。而其它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只是它的执行机关,是其本身的组成部分,权力的主体只有一个,当然就是“议行合一”了。而这样的议行合一体制下并不禁止权力的划分和制约。而如果议行合一体制下,议事机关和执行机关合为一体,既进行立法工作,也进行执法和司法行为,显然是违背权力运行规律的。实际上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权建设上都不同程度上实行了分权,只是在这种分权的程度会受到议行合一原则的限制,而更多的是来自观念上的限制。一旦分权遇到了阻碍往往以议行合一原则来作一解释,而不能立足于实际的需要进行理性的分析。  可见,“三权分立”和“议行合一”都是革命时期被作为思想武器使用的,这两种模式都在革命时期发挥了巨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从来没有绝对的分立和合一。“议行合一”强调议事和执行两种职能的一致和配合,提高政府的效率,有助于人民主权得到保障,避免破坏势力对人民政权的侵扰。“三权分立”强调权力的划分和制约,避免权力的滥用,有助于不同的利益集团借助国家权力的行使表达不同的意志。这两种制度并不当然的属于某种社会制度所专有,两者的优点应充分利用,既要使得权力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在行使中代表人民的意志;同时,又应该将权力分割,防止权力行使过程中滥用,用权力对权力进行制约,最终达到为人民利益服务的目的。而我国现在应强调权力的划分和制约,突破传统观念上“议行合一”的束缚。其实,我们坚持的“议行合一”原则时,也并没能真正使权力的行使符合人民的意志,权力滥用、贪污腐败现象屡禁不止,这有权力没有进行合理划分的原因,也有因为权利对权力监督的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存在。所以我们强调了分权和制约,同时也要加强人民对政府的制约,真正保障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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