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权利冲突与法律权利冲突之区别——兼与张
2017-09-14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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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法权利冲突不是发生在个人之间、要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
摘要 宪法权利冲突不是发生在个人之间、要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解决的冲突,而是作为“人”的基本需要所产生的人性自我冲突。法律权利冲突包括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的权利冲突,前者是指立法者在将抽象的宪法权利变成具体的法律权利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各法律权利之间的冲突;后者是指法官在个案中面对具体的法律权利主体之间已经发生的冲突。在违宪审查中并不涉及权利冲突问题,它只反映权利与权力(或权力与权力)的冲突。
关键词 宪法权利冲突 法律权利冲突 立法中的权利冲突 司法中的权利冲突 违宪审查
“权利冲突”问题是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在宪法学者参与这一话题时,往往把“权利冲突”等同于“宪法权利冲突”(或“基本权利冲突”)。[2]笔者认为,“权利冲突”与“宪法权利冲突”(或“基本权利冲突”)不是一个概念,二者之间是有差别的,明确区分这种差别也是有意义的。
一、宪法权利冲突
立宪者在宪法中肯定的权利有许多,这些权利之间是否会发生冲突,怎么发生冲突,在什么意义上发生冲突?也就是说,当人民制定宪法时,他们是怎么考虑自己的这些权利的?首先,他们肯定自己要享有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国家不得侵犯;同时,他们要求每个人要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禁止特权。在宪法权利关系中有国家权力与个人宪法权利的关系,也有个人宪法权利之间的关系,但前者的冲突不是权利冲突(权利冲突是权利与权利的冲突),后者才是。在论述宪法基本权利的冲突时,我们不要忘记宪法基本权利的对立面主要是国家权力,而不是其他的基本权利,尤其在中国,尤其在现阶段。
宪法中的权利大多具有一定的原则性,其具体的界限通常在法律规范中,宪法最多只提供一个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如“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笔者认为,个人之间可能发生的权利冲突应当是一种具体的法律权利冲突,而不是抽象的宪法权利冲突。在权利领域内,宪法主要是解决作为共同体中的个人应该享有什么权利,而法律的任务主要是为实现这些权利创造条件。因此作为权利冲突,宪法面临的宪法权利冲突与法律面临的法律权利冲突是不一样的,应当说后者在实际生活中更常见,也更具有现实性,而宪法权利冲突可能是一个与现实生活有相对距离的问题。那么,宪法权利冲突究竟是指什么?笔者认为,是作为“人”的各种基本需要之间的冲突,是人性本身所导致的冲突。我们在自己的各种需要面前往往处于一种顾此失彼的尴尬境地,如果我们只需要劳动权而不需要表达自由,我们就很可能成为劳动的工具,如果我们把言论自由看得比名誉、隐私等人格权更重要,我们就会因为尊严没有保障而生活在痛苦之中,如果我们认为游行示威的权利高于人身权,就可能放纵自己的行为出现暴力伤害,如果我们认为宗教自由是至高无上的,那么其他的权利和自由就可能因为居于其下而受到侵害甚至被剥夺。因此宪法权利之间的冲突不是张山与李四的冲突,不是具体的甲和乙之间的“言论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冲突,”不是某个人或某群人“游行示威自由的行使导致交通堵塞影响他人行动的自由”,[3]而是我们每一个人与自己的冲突。制宪者要考虑的是,作为人类的一份子,我们每一个人应当过怎样的生活,我们要什么?我们最看重什么?我们幸福的基本要素有哪些?如果我们最想要富裕的生活,那么我们是否能够接受别人给我们的、以我们的自由为代价的富裕生活?我们愿意接受一个有差别的自由社会还是更愿意选择相对贫困但基本平等的社会?在我们一系列的权利名单中,我们把什么排在最前面?什么居中,何者为后?当我们的这些权利彼此冲突的时候,应该先保证哪些权利?“大多数社会都已经认识到,人都具有某些相对持久的欲求,这些欲求必须被挑选出来,赋予优先地位,并且在法律上使其神圣不可侵犯。”[4]我们委托立法者将权利及其权利冲突的问题具体化,但我们仍然要告诉他们一个基本的权利位阶,告诉他们在具体的法律中,不可以将生命权放在次要的位置上,不可以用平等抹杀自由,不可以为了一部分人的信仰自由而限制另一些人的信仰自由,不可以优先保护富人的权利而应该视所有人的权利为平等。……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放弃自由而选择平等,也不可能放弃平等而选择自由,而是既要平等又要自由。但自由与平等在现实生活中有时是不可兼得的,在某一个具体的领域、某一种具体的情景中,人们可能为了自由而牺牲平等,或为了平等而牺牲自由,自由与平等何者为先需要立法者或法官具体衡量,但这时的自由与平等的冲突已经是法律权利冲突。而作为宪法权利冲突是人们从总体上既要自由又要平等的需求本身的冲突,在宪法权利的宏观层面上,自由与平等是需要兼顾而不能舍弃任何一方的,这反映了人类自身的需求矛盾,这种矛盾心态伴随着人类而永远存在。人类生活在充满矛盾的世界中,人们既不可能完全摆脱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也不可能完全摆脱内心的自我矛盾。对诸多权利的共同需要并不是人的贪婪所致,而是人性使然,否则人将不成为其人。也正是这种对一系列基本权利的必然要求,在奠定了种种宪法权利正当性、合理性基础的同时,也揭示了宪法权利内在的冲突性、矛盾性的永恒存在。人类既需要众多权利,又无法完全逾越这些权利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权利冲突是更高层次的、更宏观、更深刻、更具有终极性的人性自我冲突,而不完全是解决具体权利冲突的工具。正像宪法权利更接近于道德层面的权利、更需要从终极意义上论证其合理性一样,宪法权利冲突也需要从更宏观的思维去认识和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