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权利冲突与法律权利冲突之区别——兼与张(3)
2017-09-14 01:42
导读:宪法的实施主要依赖立法机关,宪法权利的实现首先需要立法机关的具体化、法律化,因此,解决法律权利之间的冲突也主要是立法机关的责任。“例如,
宪法的实施主要依赖立法机关,宪法权利的实现首先需要立法机关的具体化、法律化,因此,解决法律权利之间的冲突也主要是立法机关的责任。“例如,如果在特定情形下,杀人是某人求生的唯一手段,那么杀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紧急避险’?”就是一个刑法需要解决的权利冲突问题,但这不是张文所认定的刑法“对基本权利冲突进行的协调”,[11]而是刑法对“法律权利”冲突进行的协调。立法者在作权利衡量时要揣摩立宪者的原意,如在胎儿生命权和孕妇人格发展权之间,立法者要考虑到,宪法权利中既有生命权,又有人格权,从宪法权利位阶上看,生命权一般是高于人格权的,但胎儿是不是人却是一个倍受争议、从而需要立法机关解决的具体而又实际、同时也是十分困难的问题。然而,这种立法上的争议仍然不是“宪法学上”的权利冲突问题。从宪法学的抽象意义上说,所有权利主体及其权利都需要保护,宪法只表明这些权利对每一个人都是必不可少的,宪法承认这些权利之间在具体情形下可能有冲突,但从总量上看它们是能够相容的。如宪法认为,作为个体,每一个人都既要有表达自由,又要有人格尊严,二者不仅能够相容并存,而且缺一不可。而从法律相对具体的角度看,一个人的表达自由完全可能伤及另一个人的人格尊严,对此宪法没有作出具体决定,也不可能作出具体决定,而是委托立法者决定。而立法者决定的时候,它所面临的已经是在刑法、民法、行政法这些特定领域发生的“法律权利”(而不是“宪法权利”)冲突的问题。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宪法中的人权与公民权(下)
有神论的政治宪法学(上)——对施米特的解读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