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完善我国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立法建议(1)(3)
2017-09-15 03:38
导读:三、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关于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后契约义务问题 为防止董事损害公司利益,各国对董事竞业行为大都予以禁止或限
三、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关于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后契约义务问题
为防止董事损害公司利益,各国对董事竞业行为大都予以禁止或限制。禁止或限制的范围,有的为其任职公司“营业范围内”的行为,如日本,我国台湾;有的为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如我国,德国[8]。各国禁止或限制董事自营以及董事为“他人”利益从事竞业,不少国家只规定了有条件的竞业禁止。 后契约义务,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信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9]。1933年Gilford汽车公司诉Home的判例[10]就涉及竞业禁止后契约义务,双方签署一份董事雇用合同,含有限制交易条款,规定董事任期结束后,不得“勾引”(solicit)公司客户。任期届满后,该董事组建一公司并向原公司客户发出广告。法院认为:新公司仅是使此董事违反限制交易条款的“外衣”,发出禁令要求此董事及其公司制止进一步违反限制交易条款的行为。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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