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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法不论是西方的资本主义经济法还是东方的社会主义经济法,都是在前述两大系列矛盾方面的对立统一中产生的。现代经济法不是上述任何一个系列矛盾方面的产物,而是两大系列矛盾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平衡协调的产物。具体地说,经济法是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调节之手并用的产物,是公法和私法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渗透、相互结合的产物,因而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需要绝对命令服从或完全意思自治的经济关系都不属于现代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从一定意义上讲,经济法存在于民法和行政法的结合地带,属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
经济法理论承认各对矛盾的差别、不同和对立(甚至于对抗),但在此基础上,又要看到它们之间的联系、转化和统一。明其异,求其同,承认各自的独立地位和作用,但又要寻求它们共同的利益和目标,求得协调发展。
(二)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关系
在上述诸对矛盾和矛盾方面中,国家和企业的关系是至关紧要的一对矛盾,是经常左右全局的一对矛盾。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它又是实现搞活企业这一改革中心任务必须正确处理的矛盾和矛盾方面。
然而在我国的法学理论中,该两大矛盾方面的关系的处理却一直未能摆脱自相矛盾的境况。集中表现在:一方面,认识到了经济体制改革必须把企业从计划体制下形成的行政关系中解放出来,使企业摆脱其行政附属物的地位;另一方面又常常自觉、不自觉回归到传统的观念,把国家和企业间的关系仍然说成是一种行政关系。这就必然得出企业仍是一个只负义务不享权利的行政单位的结论,而这一结论是违反经济体制改革初衷和目标的。在一些文件和报告中,也常用“纵向经济关系”概念,以示与行政管理关系有所区别,但两者却未有过清楚的界定。我们的一些经济法学研究也正受此误导,走上了可能蜕化为经济行政法的境地。正确处理二者关系必须从传统的观念中解脱出来,澄清以下认识,即:国家不仅是行政管理者,是国有资产所有者,而且是经济管理者;他们和企业之间不仅有行政管理关系,而且有大量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资产经营关系;国家不仅有传统的社会管理职能,而且有越来越多的经济管理职能和作为投资者的资产经营职能。经济管理关系(纵向经济关系)虽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但它本质上是一种以物质利益为核心的经济关系,是国家对众多物质利益实体的管理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国家机关与企业组织都应以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身份相对待,不应陷入传统行政关系中企业只能作为义务主体的模式。经济法理论认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应是“以物质利益为内容,以责权为法律形式”的经济管理关系,即责权利关系。这是符合国家的政策精神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的,摆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