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权力行政方式及其法治化(2)
2017-09-16 01:03
导读:一般认为,与依法行政相比,行政法治是含义更广、层次更高、已包容依法行政含义在内的一个概念,是法治原则在行政领域的体现,或者说是贯彻现代法
一般认为,与依法行政相比,行政法治是含义更广、层次更高、已包容依法行政含义在内的一个概念,是法治原则在行政领域的体现,或者说是贯彻现代法治原则最主要的领域,也是我国现阶段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核心。用依法行政和行政法治的要求来观照非权力行政方式,不难看出依法行政和行政法治原则与非权力行政方式之间是相容相通相符的,非权力行政方式应纳入行政法治轨道上运行,其合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而按学界约定俗成的也是目前最一般的理解,“权力”这个概念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可见,强制性和支配性正是权力的一些基本品格,承认这一事实和常识,与所谓“逻辑上是在支持专制”显然无关。例如,按英国学者R?马丁博士的分析,与权力概念密切联系的有服从、强制、权威等概念,它们是从依赖关系的不平衡中衍生出来的;而不平衡依赖关系乃是以服从、强制、权威等为基础的权力关系的关键之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将前述那一类总体上不存在不平衡依赖关系的行为称为非权力行为(非极力行政方式),这是从性质上来理解和区分行政机关的行为所作出的划分。
国外行政法学者认为,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公法关系中出现了两个领域(这两个领域的划分不是绝对的,而且其界限日渐模糊):一个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以支配服从的关系相处,由公权力强行约束的领域;一个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以平等和对等的关系进行互动,受公法的弱约束和私法的强约束的领域。以极端形式而言,前者如强行征用土地、警察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处罚等等,后者如行政经营、公用服务、政府采购等等(但行政指导、非拘束性计划等行为方式并无明显的私法强约束特性)。因此,公法关系可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传统的具有支配服从特性的公法关系,它体现了行政法中的权力性方面,可称之为极力型的公法关系;第二类是引进的(新出现的)具有一般管理和服务特性的公法关系。在非权力行政方式中,随着给付行政的拓展而运用得越来越多的行政契约具有一些特殊性,即虽然它在本质上也是一种非权力作用,但它在利用关系即表现形式上却属于一种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这些都表明各种非权力行政方式是既有共性又各有特点的,对此应予适当注意。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非权力行政方式的分类考察
限于篇幅,本文对表现形态多种多样的非权力行政方式无法一一论列。这里仅以行政指导、行政契约、非拘束性行政计划为例略加分类考察。
1.行政指导。 此概念首先出现于“二战”后的日本,目前在欧美国家则多称为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或称为非正式行政行为、简便式行政活动等等。尽管各国学者对行政指导的理解不同,在术语表达上也有所差异,但可以说大致是指称的同一概念或同一类概念,所提出的关于行政指导的诸多定义之共同指向包括:行政机关是行政指导行为的主体;行政指导属于非权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