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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内容要完整、科学的立法规定
法的内容是法的结构中最主要的要件 法的内容安排同样是与立法质量关联尤紧的一个问题。法的内容包括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两个方面。规范性内容即通常所说的法的规范,它规定人们行为的法定模式和法定后果,也包括关于专门概念和术语的解释,关于法的适用范围和生效或施行时间的规定,关于授权有关机关制定变通、补充规定或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关于废止有关法的规定,还包括诸如最后条款和过渡性条款等。非规范性内容即法中关于立法目的、依据和原则的说明,关于通过机关和通过时间、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公布机关和公布时间的标记,以及其他有关内容。
法的内容安排尤其要注意完整和科学 对法的内容安排作出立法规定的国家或地区,尤其强调内容的完整性、科学性,要求法案起草者对内容的安排要有周密的考虑和谋划。法的内容要完整,首先是指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两方面要完整、科学,不能只注意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其次,指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各自都要完整、科学,例如,就规范性内容来说,规定人们行为的法定模式和法定后果要完整、科学,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后果模式不健全的问题,应当改变。就非规范性内容来说,各种应当有的要件也都要完整、科学。
台湾《行政机关法制作业应注意事项》将这一点作为正式起草阶段需要注意的首要事项。《注意事项》规定,草拟作业,“构想要完整:法规应规定之事项,须有完整而成熟之具体构想;以免应予明定之事项,由于尚无具体构想而委诸于另行规定,以致法规订立后不能立即贯彻执行。其涉及人民权利义务较广而在草拟阶段无须保密之法规草案,于完成初稿后,得以公开或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以期完整并资沟通。”前罗马尼亚《立法技术总方法》第49条的规定,也是设定这方面的制度:“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规定必须内容完整,对适用规范性文件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适用条件应有估计,并列举可能发生的情况,或以原则性的或指导性的措词作概括的叙述。”
规则和原则 法的结构中规定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的规范性内容包括哪些要件,虽然法理上和实践上各国、各地颇有不同,但它主要是一般规则和基本规则(后者亦即各种具体法律规范)所构成,则是人们所能认同的。观察前罗马尼亚《立法技术总方法》可以看出它注重将规范性内容分为基本规范和其他规范两类。其中基本规范主要是由一般性规则或原则和基本规则构成。其一,一般性规则。一般性规则应当规定什么,是个重要问题。《立法技术总方法》规定:一般性规则应当规定对象、宗旨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各种关系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