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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法指导思想的一点看法(2)

2017-09-16 05:23
导读:按照民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保护原则,不是区分财产的所有制,而是只看财产是否合法,合法的就平等保护。平等涉及的是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性质以

  按照民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保护原则,不是区分财产的所有制,而是只看财产是否合法,合法的就平等保护。平等涉及的是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性质以及这种关系所赖以形成的标准问题。关于人的社会关系究竟应建立在什么原则基础之上的问题,自古以来就存在着大相径庭的答案。在最早的人类社会组织形式即氏族部落中,社会成员的关系基本上都是平等的,但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奴隶制度的形成,人类社会就开始步入以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为基础的历史状态。因此虽然关于平等的观念在人类文明进程的初始阶段就已出现,但那只是作为对不平等的社会现象的一种补充和抗议而存在的,当时支配一般社会意识的还是一种与等级森严的社会结构相对称的、倾向于为不平等作辩护的价值观。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视野的拓展,平等才真正成为一种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在当代,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如果不承认社会应同等对待每一个人,个人自由就会被严重损害,少数派团体的正当权益就会受到侵犯“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反映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要求的,与现在的生活已严重脱节。我国现在的情况是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形式生存,而且民营经济也已占我国经济的半壁江山。现实经济生活存在多种所有制,才要求平等的法律保护,才需要贯彻“合法财产一体保护”原则。如果仍然是单一公有制,当然也就不用谈什么平等保护了。虽说《审议稿》在按照所有制划分财产权的同时,没有如民法通则那样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根据社会生活经验,按照所有制区分财产权的结果,必然是不平等对待。必须指出,“国有资产流失”与财产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法律制度无关,“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源在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干部体制,中纪委查处的许多大案要案足可证明。而改革开放以来,私有财产、私营经济没有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的的确确与财产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按照所有制划分财产权有关。就算我们国家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但法律的制定应有前瞻性。否则当我们的经济发展不久,现在的法律就会丧失适用性,导致法律的不稳定,从而危害法律的权威性。因此要求我国在物权法制定的指导思想上要采取平等对待的态度。确认民事主体财产充分自主,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财产自主,是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必然要求,财产自主与地位独立是紧密相连的。根据民法平等原则的精神,我国民法的所有权制度和其他物权制度,必须保障各个民事主体对其财产自主经营和独立支配,跟国家财产同等保护,这对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大有益处。

  许然,所有权的三分法并没有明确表示国家财产就要特殊保护,但是从逻辑上讲,如果不是区别对待,那为什么要分呢?区分就意味着它潜在着不平等的对待。③许然“三分法”并没有明确表示要着重保护哪一种类的财产,但在实际生活中,国家机关在涉及不同所有制的财产时,却会有意无意地偏向某一边。实际就是不平等了。这样的结果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的。现代民法已经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如果我们再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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