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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商业模式(1)(2)

2017-09-17 01:51
导读:2、用“自动到时”机制锁定主要义务履行 所谓“自动到时”机制,即指一方行为启动后,另一方须在该行为启动日后的相应时限内履行自身的义务。FID

2、用“自动到时”机制锁定主要义务履行
所谓“自动到时”机制,即指一方行为启动后,另一方须在该行为启动日后的相应时限内履行自身的义务。FIDIC施工合同条件对验工计价和付款的规定突出运用了这一机制。如后所述,FIDIC施工合同为单价合同,实行“量变(工程数量)价不变(单价)”,最终合同价格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所以,该种安排对合同双方都有好处。
根据FIDIC第14.3款、第14.6款和第14.7款,开始施工后,合同双方每月(专用条款可约定特殊间隔)进行验工计价和进度款结算。该逐期进行的结算,除了履约证书颁发后的最终付款外,均称为期中付款。期中付款的操作即表现为一种“自动到时”的机制:首先是承包商通过每个月未提交有关报表和证明文件进行启动,承包商启动后,工程师则应在28天内向雇主发出期中付款证书,公正地确认应付金额;而雇主又应在前述启动日后的56天内付款,且不论期中付款证书何时颁发。这样,承包商被保证在发出付款请求(前述提交的报表和证明文件即表示承包商对付款的请求)后的56天内,肯定能享有付款的利益。假如28天内工程师未颁发期中付款证书,承包商可以提前21天通知雇主暂停工作(第16.1款);假如在56天内未收到付款,承包商有权就未得款额按月计算复利,收取延误期的融资费用(第14.8款)。
需要说明的是,前述对雇主付款的到期强制,并不影响雇主对工程质量的应有权利。首先,根据FIDIC条款,支付并不意味着对已完工程的认可和批准。其次,期中付款都实行一定的保留金扣除,例如5%-10%,以担保解决可能的质量问题,避免对瑕疵工程付出“过头”款。同时,对发现的瑕疵工程,工程师在给出明确解释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合理扣减。
3、规定索赔时效避免久拖不决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FIDIC施工合同项下,索赔是承包商或雇主各自都享有的,要求合同对方给予自己一方所受损失相应赔偿的权利,该权利的请求权基础,或可能是对方违约,或可能是损失属于应由对方承担的责任或风险。由于工程建设时间长、变数大,索赔成了施工合同履行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尤其作为承包商,其是特征性义务的履行者,承包商索赔现象往往发生在施工的各个阶段,所以,实践中,经常出现并大量处理的是承包商索赔,并很多承包商又把索赔看成是减少自方风险、维护自方利益的重要手段,甚至有的主张“低报阶,高索赔”。故此,作为防止承包商滥用索赔的一种限制,FIDIC第20.1款规定了承包商索赔时效制度。
具体是:承包商索赔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由之日起的28天内提出,如果超过该28天的期限,雇主将免除该有关索赔的全部责任。不仅如此,即使索赔通知在28天内发出,承包商还应在前述已知或应知索赔事由之日起的42天内,或在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递交索赔报告,如属持续性事件或情况,则应每月递交中期索赔报告,并应在事件或情况产生影响结束后28天内或在承包商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递交最终报告,提供索赔的详细依据。承包商只能得到其能证明的有依据的索赔。
显然,上述对承包商索赔的时限规定,给承包商提出了严格时效要求。这适应了许多施工问题容易时过境迁的特点,避免造成问题的久拖不决和难以澄清。当然,以上FIDIC对承包商索赔时效的规定,非是法律上的时效制度,可以理解为是当事人合意的抗辩制度,或者是当事人共同认可和接受的惯例性的抗辩制度,具有意思自治的效力,应获得法律的支持。
作为对承包商索赔时效约束的对等制衡,工程师则应在收到详细索赔报告之后42天内,对承包商的索赔作出批准或不批准,不批准时要给出详细的评价。当索赔成立,在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工程师应将能确定的索赔金额纳入期中付款支付,或作出批准延长工期的决定。当承包商和雇主认为索赔不能接受,又不能通过协商友好解决时,可按合同约定提请DAB裁决或仲裁机构仲裁。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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