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结构模型新探(1)
2017-09-17 02:58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民法典结构模型新探(1)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一、民法典结构模型一部制定法在语言形式上往往是由诸多法
一、民法典结构模型
一部制定法在语言形式上往往是由诸多法条组合而成的,但是制定法作为法律或法规范,即从规范功能而言,并不是由法条组成,而是由法律规定组成①。因此,若要研究民法典的结构,我们可以从法律规定入手,法典不外乎是法律规定的集合。进一步对法律规定进行解析,有学者认为:作为形式上还是被解释为具备完整逻辑结构的完全性法条语词结构为,兼备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二部分,并将该法律效果以一定模态(规定)方式系于法律构成要件②。因此将规范结构分为法律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规范模态词三个部分。本文认为:模态词也往往具备法律效果的意义,如“必须”体现了义务,“可以”暗示了权利。所以将规范结构直接划分为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两个部分在法学上更具备合理性。
在上面分析与界定的基础上,“法典——法律规定——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逻辑路径使法典的形式同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内容相联系。法典化无非是依某种逻辑对法律规定的选择与组合,而组合的对象由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构成。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似乎成了唯一具有实在内容的概念,它们似乎决定了法典的形式(体系),甚至是必然地决定,而有些如美学对称的因素只能是影响而非决定性因素。
而我们所说的法律效果就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是在各个法律部门广泛应用的概念,也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通说认为法律关系是经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③。但将视野集中在规范结构的分析上,我们发现法律关系概括的是民法规范追求的各种法律效果。每一项民法规范,作为最基础的规定单元,都追求一项最基础的法律效果,其效果内容就是建立或变动一项最基础的法律关系④。由此看来,法律关系与法律效果并没有差别,大概只是因为法律关系的概念对于研究规范结构以外的问题,如其究竟是实在的生活关系还是法律所拟制的关系也具有意义,所以在规范结构的研究上,使用法律效果的概念不至于使人产生法律关系的概念仅仅局限在规范结构的语境中的错觉。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构成要件由法律事实构成⑤。法律事实即是事实,是纳入法律视野的事实,就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我们现在建立一个普遍适用于所有民法典的模型:
法律关系1
法律关系2
调整对象1…………………法律关系3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n
调整对象1
调整对象2
法律关系1…………………调整对象3
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n
这两个模型向我们讲出了普遍的现象:一个调整对象往往导致多个法律关系,同样地一个法律关系适用于多个调整对象。比如:当事人一次买卖这一事实可能导致物权的法律关系,又导致债权的法律关系,甚至导致原则性的诚实信用原则下的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关系。后者如债的法律关系既适用于合同的场合又适用于侵权的场合。
此外,还有两个普遍适用的模型:
法律关系1
法律关系2
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3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n
调整对象1
调整对象2
调整对象1…………………调整对象3
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n
前者如物权关系包括了: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后者如债的发生原因包含了不当得利、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四种情况。
上述四种模型构成了法典结构的基本结构单元,后两种模型可以说是抽象方法的体现。前两种模型可以说是后两种模型的变种:买卖这一调整对象在法律眼里是可以细分为物的转移与人的行为这两个调整对象从而适用于物权和债权的法律关系,所以存在一个调整对象的抽象模型使得调整对象与法律关系一一对应。债权的法律关系既适用于合同又适用于侵权行为是因为合同与侵权行为有一个共同的上位概念,这个上位的调整对象存在一个和债权法律关系对应的关系。在法典的世界,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都会有现实的原因,所以调整对象和法律关系必然存在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最小单元意义上的对应——任何被纳入法典视野的有独立意义的调整对象都会和一项法律关系相对应。我们可以假设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概念都对应一个调整对象的概念,反之亦然,而不考虑在我们现实的语言世界中是否存在这样一个概念,如前面所说的能够涵盖合同和侵权行为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但是在逻辑上它是可以存在的。我们现在可以发现前面所说的后两种模型是法典组织的根本工具,也就是抽象化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