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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婚姻家庭中的家庭暴力(1)(2)

2017-09-18 02:55
导读: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而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不论这种暴力行为是肉体方面的,性方面的,心理方面的,感情方面的,语言或者经济方面的 。行为方式不仅有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可见,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共性,这些行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
目前我国新《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
总结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有以下特点:1 、身份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因此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和关系。如婚姻主体间存在的夫妻关系,据三年来审理此类案件调查统计,90%以上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为丈夫。 2、时间的连续性。家庭暴力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3、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大多数都发生在特定的场所,即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的家庭隐私。“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故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更谈不上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由此导致施暴者更加猖狂,且不让外人知晓,隐蔽性很强。 4、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例如殴打、体罚、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甚至还包括性暴力。其后果是严重的,不仅造成受害者身体、精神的痛苦、心理的压抑,还威胁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甚至会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二、家庭暴力的类型。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根据我国目前家庭暴力的现状,我认为目前我国的家庭暴力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殴打、脚踢、扇耳光、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2)冷暴力及语言暴力:是指用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对对方不理不睬,从而使他人难受,造成心理方面的伤害。
3)性暴力:是指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故意攻击性器官等。
目前,在我国配偶暴力是最常见一种家庭暴力形式。配偶暴力:即夫妻之间发生家庭暴力行为,包括夫妻之间的辱骂,殴打。可以说“配偶暴力”包含在以上三种家庭暴力的特点,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1、历史原因。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念流传甚远。 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3)、 重男轻女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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