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婚姻家庭中的家庭暴力(1)(3)
2017-09-18 02:55
导读:2、 经济原因。现实生活中男女不平等现象到处可见。如在用人制度和具体操作上;经济收入男女同工,但难以同酬;分房制度和户籍制度,离退休年龄等
2、 经济原因。现实生活中男女不平等现象到处可见。如在用人制度和具体操作上;经济收入男女同工,但难以同酬;分房制度和户籍制度,离退休年龄等方面,男女之间的差别仍明显存在,致使有些想摆脱暴力侵害的妇女处于十字路口,既想走出困境获得新生,但又由于经济收入少,不足以经济彻底独立和供养孩子,担心离婚后得不到孩子的抚养权,加之对婚后双方共同财产不清楚,尤其担心离婚后无住房,只得含泪面对现实,牺牲个人,丢弃自我,维系担惊受怕、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女性在经济上的非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在家庭内没有任何发言权,往往成为受压迫和虐待的对象。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近年来,发生在下岗妇女家庭中的离婚、家庭暴力事件的增多就是证明。
3、婚姻家庭方面的原因。1)婚姻质量差,婚姻基础不牢固。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和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第三者插足、二奶现象日趋严重,夫妻一方怀疑或发现另一方另有“新欢”时,试图采取暴力的方式让对方回心转意,或者以暴力的方式予以报复;插足的第三者教唆夫妻的一方采取暴力手段;婚姻危机导致对子女或者老人的家庭暴力,使他们成为婚姻危机的牺牲品;2)不良生活行为。酗酒、吸毒、赌博等。一方面,这些不良的生活行为(恶习),容易使一个人心理畸变。另一方面,其他家庭成员难以容忍这种暴力的时候,可能采取极端的行为来制止甚至结束这种家庭暴力,而支持这种暴力行为的是“家庭正义感”。3)因干涉妇女的婚姻自由而使用暴力。特别是因离婚不成或迫使对方不离婚而残害虐待妻子,还有的是离婚以后因子女抚养问题、房屋分配问题等而对前妻施暴或强奸;⑷由于心理变态而发生的家庭暴力。从心理学角度,可分为几种:无情型变态人格,子女往往成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对象;偏执型变态人格,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教育”、报复配偶;暴发型变态人格;性变态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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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妇女自身的原因。在家庭暴力中,对妇女的暴力占多数。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在这方面,可以分几种情况:1)为孩子、家庭着想;2)恐惧心理;3)对以后生活的担忧,这往往是那种受教育程度低,无业或职业不稳定,收入微薄的妇女的心理;4}妇女对家庭暴力无奈的忍受力;5)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6)有少数女性自己充当第三者,导致丈夫的怀疑和猜忌;有的婚后处理不好夫妻关系,不珍惜夫妻感情,经常辱骂丈夫,未尽妻子义务,导致丈夫到外面寻找“温暖”,结果引起家庭暴力。
5、社会方面的原因。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同时,社会竞争的加剧,社会压力的增大使某些社会成员把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缓解压力的手段,导致家庭暴力案件的不断增加。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缺乏来自社会的及时救助,社会保障系统不健全和社会控制体系的弱化,也是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之一。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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