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商业受贿罪量刑立法的不足与矫正论(1)(2)

2017-09-18 06:40
导读:二、以数额为定罪处罚标准要件具有明显的计赃论罪的偏颇,扭曲了商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 在刑法第383条设定上,每个量刑档次均由一定的数额量

二、以数额为定罪处罚标准要件具有明显的计赃论罪的偏颇,扭曲了商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
在刑法第383条设定上,每个量刑档次均由一定的数额量构成,大的数额量决定着重的刑罚,反之亦然。把商业受贿罪也如此适用,表明了本罪的处罚也只是重视数额的社会危害性与构罪性,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寓于受财数额量之中,而严重忽视了商业受贿罪的非侵财本质,严重忽视了行为对公职人员不可收买性的侵害,把本罪的罪质置于无关紧要的角落。明显突出了重受财数额轻行为方式,重实体贿赂而轻无形贿赂,重行为对象轻侵害客体的倾向。这种偏颇,实质上是继承了传统刑法特别是封建刑事法的以赃计罪的立法特点,是混淆了职务犯罪与侵财犯罪的本质区别,把刑法保护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犯罪等同于财产性犯罪。这种以数额作为商业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的做法,使商业受贿罪所特有的公职人员廉洁性侵害本质对定罪与处刑均没有实质意义。
1、笔额标准以外的因素对罪的成立仅具象征意义。以数额为标准对贪污罪而言,有着定罪和量刑的决定性作用,而对于商业受贿罪是否具有同样意义呢﹖理论上对此也有激烈的争议。有人认为,按刑法第386条规定,则商业受贿罪只是依照其处罚规定量刑,而不包括定罪。也有人认为,按数额标准处罚,则不够处刑数额,意味着不予处罚,而不予处刑,则标志着定罪缺乏实际意义。另外,贪污罪是以数额为定罪标准的,既然刑法规定商业受贿罪按贪污罪处罚,则其数额也必然成为定罪与处刑的标准。基于此,那么,商业受贿罪数额标准以外的成罪因素只不过是一种前提因素,说透一点,就是一种毫无意义的摆设因素。这无疑与本罪的罪质严重冲突。商业受贿罪的本质,最根本的是公职行为的廉洁性与不可收买性,这是其行为成罪的本质所在。数额标准只能是定刑的一个情节因素而非决定罪质的因素,如此把数额作为构罪的决定性条件,则等于构罪要素的本末倒置。受财的数额多寡不是商业受贿罪成立与否的标志,它的根本标志在于行为是否对职务廉洁和不可收买性的侵犯,在于是否违背职责为他人谋利益,在于行为枉法的严重程序。试想,一个违背职责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财数额达到贪污罪第一个刑档标准与第二个刑档标准在危害职务廉洁性与不可收买性方面有何差别﹖如果承认商业受贿罪的本质为对公职人员廉洁性与不可收买性的话,那么,这一行为本质应该成为定罪的根本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否则,就是扭曲,就是次序倒置。现行刑法的罪刑设定,无疑是偏离了立法意图,也使执法与法律价值的追求发生乖离。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2、笔额以外的因素对刑的设定也具象征意义。把商业受贿罪依照贪污罪处罚,表明其数额标准对刑的设定也同样是起着最重要的作用。数额对于刑罚是相对应的,属于什么样的数额档次,则施以什么样的刑罚幅度及其刑种。不具有一定的受财数量就够不上刑罚档次,意味着不应给予处罚,即便是性质十分严重,主观恶性如何大,也无法规制。在现行刑法中,商业受贿罪的情节因素属加重犯,而非基本犯,因而处刑的因素在于数额因素。作为基本犯的处刑始终囿于数额的箱体中,使得数额之外的犯罪要素与处刑要素不相一致。既然认为商业受贿罪的罪质在于职务行为的廉洁意义与不可收买意义,则在罪刑设定中应始终保持其对应与统一,不能仅承认一个行为的罪质,而在量刑时把根本罪质与由此造成的危害性搁置不理,唯数额标准是论。商业受贿罪作为一种复杂犯罪,主要是由其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及其程度的大小来决定刑罚的。它与其他职务犯罪或财产犯罪不同,犯罪结果在基本犯罪构成中应属于非物质性的结果。对这种非物质的犯罪结果,按照物质性犯罪结果对待,是把行为犯视同结果犯。
在国外的受贿罪立法中,几乎不是以数额作为定刑的根据和决定作用,而是设定一定的刑种和刑期,由法官根据具体犯罪的危害性自由裁量,这主要是考虑到本罪的职务侵犯本质,而非侵财性,加之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迅速,固定不变的数额必然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形势需要。
上一篇: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下)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