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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利权力”为界对法律进行的划分(1)(2)

2017-09-19 01:13
导读:3.权利的客体是社会个体所有的物质财富。诚然,社会个体的财富分为两大类:物质财富和非物质财富。人身权利、政治权利和程序性权利都没有直接的

  
  3.权利的客体是社会个体所有的物质财富。诚然,社会个体的财富分为两大类:物质财富和非物质财富。人身权利、政治权利和程序性权利都没有直接的物质内容,但是正如前面所说的,设定这些权利的目的是为了社会个体的物质利益的实现,它们都有间接的物质内容。权利的客体是社会个体所有的物质财富,这是相对于国家机关所拥有的公共财富而言的。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权利是社会个体所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表现为社会财富的利益。权利的这一定义性表述限制了权利的范围,明确了权利仅指社会个体权利,是与公共权力相对立的;明确指出了权利的内容是社会个体利益;揭示了权利表现为物质财富等。就此而言,本文所指的权利的内涵和外延是明确的,是指狭义的法律权利,主要是指公民权利。
  (二)权力的概念
  权力与权利一样,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词。从古至今,学者们对权力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就权力的本质而言,仍存在着明显的分歧。权力成了一个本质上有争议的概念,但是分析家们还是达成了一些共识:第一,普遍认识到了权力与权利两者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权力和权利两个不同概念。第二,认识到了权力是一种合法的公共性强制力,它是维持社会存在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手段。第三,权力是某种利益,与物质利益有关系。第四,权力是从原始权利的对立中产生并且在表面上凌驾于一切权利之上的力量,其根本使命是缓和权利冲突,将权利冲突保护在秩序的范围内,而且,权力的存在以权利冲突的不可调和为前提。第五,权力来源于权利,按社会正义的要求,它应当服务于权利的实现和增长[6]。
  1.权力的主体是公共机关或准公共机关,这是权力在主体方面的特征,是同权利在主体方面的特征相对应的。根据这一特征,权力主体首先和主要的是国家、国家机关和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官员,其次是以国家财政、国有资产为生存和发展基础的准公共机关。社会个体在这里不可能成为权力的主体,他只享有权利不享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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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权力的内容是法律确认和要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归根结底是社会共同的物质利益。这里所说的公共利益是指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所有利益中减去由权利体现的社会个体利益之后的全部剩余部分。首先,公共利益是与社会个体利益相对应的,不能由社会个体直接、单独享受,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次,公共利益在客观上也同样有某种具体的客观的利益与之相对应。最后,公共利益的存在是为了社会个体利益更好地享受。
  3.权力的客体是公共机关所有的物质财富。国家公共机关所有财富与权力之间的对应关系非常明显,国家机构官员、军队、警察、法庭的数量、质量等是体现权力强弱的指标,都是同国家从社会抽取的财富的多少相对应的。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给权力下一个定义:权力是由国家、国家机关及其代表行使的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具有客观物质内容的国家公共利益。从权力的这个概念表述中我们可以明白:第一,权力的主体是国家及其官员,社会个体不享有权力。第二,权力体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它本质上也是利益。第三,权力的客体是物质财富,具有客观的财产内容。
  (三)权利权力关系
  通过对权利权力概念的界说,我们可以对两者作一个简单的区别:两者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的主体是属于市民社会的独立平等的社会个体,而权力的主体则是政治社会中负有特定责任的专职国家机关;两者所包括的利益的范围是不同的,权利所包含的利益是社会个体利益,其出发点和归结点都是个体利益,权力所包含的利益是公共利益,其核心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借以维护社会个体利益。两者的本质核心都是利益。
  那么权利权力的具体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呢?有学者认为“权利和权力是对立统一的,能够相互转化。”[6]对于权利权力之间的对立统一可以这样理解:第一,权利内部对立和权力内部对立所分别体现的是社会个体(主要是公民)之间、国家机关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财产对立,同时,它们又分别统一于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社会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权利的内部对立是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或同一主体的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它反映的主要是社会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对立。权力的内部对立主要反映各公共机关之间的利益矛盾,公共财产配置格局而引起的矛盾,它所反映的主要是公共机关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冲突。第二,权利与权力的相互对立体现了社会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对立,但两者统一于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社会整体利益,由两者的社会属性和物质属性决定。权利权力对立的实质是社会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对立,归根结底是财富的个体所有者与财富的公共所有者在经济关系层面的对立。同样,权利权力的社会属性和物质属性也决定了它们的共性,即两者统一于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社会整体利益,最终统一于物化的物质财富。权利权力的对立是绝对的,统一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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