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权利权力”为界对法律进行的划分(1)(3)
2017-09-19 01:13
导读:权利与权力不仅对立统一,而且相互转化。所谓权利权力的相互转化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权利权力各自内部的转化。权利的内部转化主要来自有关主体权
权利与权力不仅对立统一,而且相互转化。所谓权利权力的相互转化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权利权力各自内部的转化。权利的内部转化主要来自有关主体权利需求的多样性与主体所能获得的权利种类的有限性的矛盾,它的转化是指从一种个体利益即相应权利向另一种个体利益即相应权利的变化,如人身权向财产权的转化等;权力的内部转化主要是有关主体享有的权力的有限性、相对固定性与该主体行使职能的对象的扩张性、需求变化的不平等性之间的矛盾,其转化主要指以一部分公共利益及其相应权力向另一部分公共利益即相应权力的转化。其次,权利和权力之间的相互转化。其动力主要来自有关主体在秩序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获得权利的需求与提取必要数量的权利形成权力,以管理、控制一定的权利创生秩序和权利分配秩序的需要之间的矛盾,其转化方式主要发生在两个不同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个体所有的利益中提取一部分形成公共利益,以一个公共实体的名义占有,然后由该实体具体实现其职能的机关分别控制和运用;第二阶段是公共利益为实现社会功能的自我运动,一部分公共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消耗了,另一部分以某种形式又转化成了个体利益。
通过对权利权力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方面的认识:权利权力统一的基础是客观的社会整体利益;权利权力对立的最深刻根源在于有关主体在物质利益之间的冲突;权利权力有着严格的界分,这意味着个体利益、公共利益、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界分;权利必须足以约束权力,因此权力不应过度集中,而应适量分散;权力必然逐渐向权利转化等。
二、“权利权力说”基础上的法律划分
“权利义务说”认为,权利义务是法学的两个基本概念,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是,只要进一步分析一下权利义务,我们就可以发现,权利义务关系完全可以转化为权利——权利的关系。以商品交换为例,交换双方都承担了相应的权利义务,买方享有获取货物的权利,但有支付货币的义务;卖方有获取货币的权利,但有出让货物的义务,双方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但是,买卖双方进行交换的目的是为了享受权利,义务的履行只是伴随权利的享受出现而已,双方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权利——权利之间的关系。因此,有学者认为“在私法中,以权利义务为主”[7]的观点可以转变为:在私法中,以权利权利的分立制衡为主。至于公法中,国家机关履行的是职责,行使的是职权,掌握的是权力而非权利,因此,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是权力权力关系,而国家机关与社会个体之间则是权力权利关系。由此社会个体、国家机关、社会个体与国家机关之间存在的两个最基本的概念是:权利、权力。据此,笔者认为,法学的基本矛盾是权利权力的矛盾。根据这一基本矛盾,可以把法律划分为四种类型:权利权力型、权利权利型、权力权利型、权力权力型。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王蕾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论平行进口关系的复合法律调整
论我国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