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在国际法视角之下构建国际和谐社会(2)
2017-09-19 02:20
导读: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民主已经成为历史的潮流,成为人类发展的总趋势。在国际社会中,国家是主权独立的,自主决定自己的对外政策。因而,作为主要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民主已经成为历史的潮流,成为人类发展的总趋势。在国际社会中,国家是主权独立的,自主决定自己的对外政策。因而,作为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范,国际法也只能是建立在平等的和民主的基础之上。有一种较具代表性观点认为:世界上的大国,对于国际关系的发展,从而也对国际法的发展,会发生特别的影响,国际法首先反映世界上各大国的意志。但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制约着国家的个别利益,国际社会存在一些所谓“公认不可损益的基本规范”,即所谓的国际强行法。这些法律因其代表着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或整体利益,获得了最高权威地位,因而对各个国家的主权起着制约和限制的作用。世界上那些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即使是最强大的国家,也因为无法改变其行为的违法性质,不仅得不到国际社会的支持,而且还赋予受害国以合法报复的权利。
对照作为一种政治治理方式,或是一种制度的民主,人权则是一种权利,指人作为人,或基于人而享有的权利。1945年生效的《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组织的根本宗旨之一就在于:“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此后,人权概念被不断强化和放大,被赋予了更为广泛和丰富的涵义。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在大声呼唤人权的同时,特别提出要建立一种“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的“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这部文献,再加上1976年联大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合称为“国际人权宪章”。至今,联合国先后共通过了60多个国际人权公约。
人权是人类和谐的基本要素和应有之意。如果说,在国内法层面,保障人权和自由是国家宪政文明的价值目标和终极归宿,那么,在国际法层面,保障全人类人权和自由得到充分实现,就是国际社会和谐治理的价值目标和终极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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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促进发展,维护安全是国际法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律功能
贫困同文明与和谐是不相容的。同时,要看到世界经济发展的极度不均衡:高收入国家其人口只占世界总人口的15.5%,其收入却占世界总收入的80%。全球贫富差距的悬殊,是世界不稳定的深刻经济根源,文明社会需要富裕作基础,和谐社会则需要共同富裕来巩固。发达国家要认识到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在长远上就是帮助自身经济能够持续的繁荣,因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上相互依赖,互相影响已经达到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程度。作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建立一个更符合正义的全球经济秩序,是国际法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主要功能。
全球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离不开和平与安全的大环境。安全问题与发展问题是密切相连、相互影响的辩证关系。国际法作为有法律约束力的调整各国家之间的关系的规范,在全球制度安排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进行国际合作,“建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通过公平、有效的集体安全机制,共同防止冲突和战争,通过合作尽可能消除或降低恐怖主义活动、金融风险、自然灾害等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威胁,维护世界和平、安全与稳定”,已经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识。伊拉克与阿富汗的愈演愈烈的血腥暴力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