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本属一类合同,居间合同最初就是从委托合同发展而来的, 但在进行法律选用时仍应注意他们之间的区别。我们这里就着重介绍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
1、 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能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委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在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与第三人完成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但居间人只有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得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而委托合同原则上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虽为有偿合同,行纪人却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3、 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而在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中都有委托人取得事务处理结果的问题。
(二)居间合同的效力
居间合同的效力首先可以体现为居间人的义务。
居间人第一项义务是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此项义务是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居间人应忠实尽力地履行此项义务。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对于订约事项,应就其所知,据实地报告给委托人。居间人对于相对人而言,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 无论居间人是同时接受主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委托,还是仅接受委托人一方委托的,居间人都负有向双方报告的义务。
居间人的第二项义务是忠实和尽力的义务。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就自己所为的居间活动, 有忠实义务。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1)居间人应将所知道的有关订约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给委托人。如我国《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者损害到委托人的利益。(3)居间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其他人保密的义务。
居间人在负有忠实义务的同时, 还负有尽力义务。判断居间人世间是否有尽力义务及其范围如何,应就其合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报告居间人的任务在于报告订约机会给委托人,媒介居间人的任务除向委托人的报告订约信息外,应尽力促进将来可能订约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排除双方所持的不同意见,并依照约定准备合同,对于 相对人与委托人之间所存障碍,加以说合和克服。
居间人的第三项义务是负担居间活动费用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合同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作为居间合同的一方主体,若欲为委托方了解相关的订约信息、商业信息及有关人的资信状况、信誉度、知名度等情况,必定会有一定的费用支出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