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相应性原则的法理探析(2)
2017-09-21 05:58
导读:从世界范围来看,刑事诉讼相应性原则已经得到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认可与尊重,而成为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法治原则。如澳门《刑事诉讼法
从世界范围来看,刑事诉讼相应性原则已经得到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认可与尊重,而成为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法治原则。如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178条(适当及适度原则)规定:“一、具体采用之强制措施及财产担保措施,对于有关情况所须知防范要求应属适当,且对于犯罪之严重性及预料可科处之制裁应属适度。二、强制措施及财产担保措施之执行,不应妨碍与有关情况所需之防范要求不相抵触之基本权利之行使。三、仅当其它强制措施明显不适当或不足够时,方的采用羁押措施,但不影响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之适用。”有的国家甚至将其提升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如德国《基本法》第1条和第20条就明文规定了相应性原则(verhaltnismassigkeit)。根据这一原则,对付犯罪的手段必须同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怀疑的强弱程度以及所涉及到的宪法利益相适应。因此,在某些案件中适当的措施,如果用在另一些案件中就不一定合适。[3]在一些国际性文献中,相应性原则也得到了表述和宣扬,从而使相应性原则成为一项最低限度意义上的正义,即刑事诉讼国际准则之一。1994年9月10日通过的《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3条宣称:“在预审阶段,无罪推定要求在与一切强制措施有关的活动中适用比例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必须使政府干预刑事被告基本权利的严重程度与限制的代替性措施的目的存在合理关系。这一点应推动立法者把规定审前羁押的代替性措施置于首位,审前羁押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视为例外情况。”这里的比例性原则正是相应性原则的体现。1979年12月通过的《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第2条规定:“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尊重并保护人的尊严,并且维护每个人的人权。”第3条规定:“执法人员只有在绝对必要时才能使用武力,而且不得超出执行职务所必需的范围。”这些规定都是相应性原则的直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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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当与适度:相应性原则的双重要求
(一)适当性。适当原则要求刑事追究措施的种类应当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它实际上是强调刑事追究措施与犯罪行为之间“质”的统一性。从各国刑事诉讼立法来看,适当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制度设计体现出来:
一是强制侦查措施的配置。广义上的强制措施包括对人的强制措施和对物的强制措施,前者是指以公民的人身为适用对象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又称人身保全措施,如逮捕、羁押等;后者是指以财物为适用对象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又称证据保全措施,如搜查、扣押以及监听、诱捕等。强制侦查措施本身的强制性仍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