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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婚姻家庭法》试拟稿第38条、39条的思考(2)

2017-09-21 06:17
导读:性生活是婚姻生活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否则人与动物就没有区别了。共同的饮食起居,相互的关心帮助和爱也是婚姻生活的重要内容。法律规定同居

  性生活是婚姻生活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否则人与动物就没有区别了。共同的饮食起居,相互的关心帮助和爱也是婚姻生活的重要内容。法律规定同居义务,是为了保证夫妻正常的合理的性欲满足,但任何人都不得滥用该项权利。

  四、与同居义务相关的忠实义务

  与夫妻同居义务相关的就是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所谓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称贞操义务,是指夫妻相互忠诚,互负贞操。这是巩固夫妻关系的重要精神因素,也是社会道德的重要内容。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它作为夫妻的法律义务在法典中明确规定。如民主德国家庭法典、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

  在近代以前,贞操妇女不失节或从一而终的操行,实质是对妻单方面的限制,丈夫却可以多妻多妾甚至嫖娼。到了近代社会,贞操(即忠实)则指男女双方不为婚姻外性交的良好操行。法国和瑞士民法典规定:夫妻应互矢忠实。一向因性自由、性解放而受批评的资本主义国家对忠实义务都如此重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更应要求夫妻互相忠诚。保持性生活的忠贞、情感专一是我国传统弘扬之美德,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组成部分。我们应根据时代的要求,把这一良好的道德上升为法律。这样规定,虽然对婚姻当事人施加了一定的约束,限制了少数人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但对于其家庭生活的稳定,特别是子女的健康成长,大有裨益。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对整个社会安定团结意义重大。忠实义务作为维护婚姻家庭的一项道德标准,也是婚姻的社会属性所产生的义务,更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据《中国80年代离婚研究》一书根据对全国11个区(县)离婚原因调查;其中因夫妻不履行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而导致的“第三者插足”占离婚原因第四位,占离婚总数的8%—10%。而在一些大城市, 这个比例还要高得多。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5696件离婚案件的统计分析,其中因第三者介入引起的离婚达1268件,占22%。(注:巫昌祯、王德意、杨大文:《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54页。)这是因为近年来,我国生产力迅速发展, 精神文明相对滞后,这些问题反映在婚姻家庭领域里就是,部分公民道德观念淡薄,极端的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膨胀,导致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特征的离婚纠纷日益增多。曾经在我国一度绝迹的各种性病死灰复燃,爱滋病也已闯进了国门,这已经向我们敲响了警钟。面对这些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因此加强这方面的立法也已成为当务之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试拟稿第39条第1款正好填补了这一空白。

  再从人类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沿革看,从群婚制对偶婚制,再到一夫一妻制,是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在长期生活实践中总结出来并将它规定为法律的最佳生活方式,它是最科学、最文明,也是最合理的。

  五、违反上述两项义务的法律责任

  关于《试拟稿》第38条,只规定了夫妻的同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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