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能管住“婚外恋”吗?(2)
2017-09-21 06:17
导读:二、“婚外恋”是一个道德命题 婚姻是男女通过法律而进行的结合,其不仅有绵延种族的生育功能和构建家庭的组织功能,还是人们摆脱内心孤独、寻求
二、“婚外恋”是一个道德命题
婚姻是男女通过法律而进行的结合,其不仅有绵延种族的生育功能和构建家庭的组织功能,还是人们摆脱内心孤独、寻求感情慰籍、追究美满性爱的理想场所。婚姻应当以爱情作为存在地基础,这已是人们所达成的共识。英国著名的心理学家蔼理士就指出:婚姻应不只是一个性爱的和谐,还应是一个多方面的与年俱进的感情协调,一个趣味与兴会的结合。可以说,正是通过交融的情感、和谐的性爱、投合的性情的综合,把男女之间的两情相悦淋漓尽致地体现出来,这就是爱情。只有建立在爱情之上的婚姻才是美满幸福的,才能持久;只有建立在爱情上并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符合道德的。这不仅是已证的事实,也是人们所欲追求的目标。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婚姻的感情质量愈加重视,其标准也愈高,但渴求对方对自己忠贞诚实却是固定不变得基本标准,因为这是纯真爱情建立的前提,也是爱情所衍生出的道德义务和责任。
有人认为夫妻之间相互忠诚是一个法律义务,“婚外恋”就违背了这个义务。但“忠诚”一定是法律义务吗?法律苛求夫妻要相互忠诚有实际效用吗?至少在下面两种话题下,答案是否定的。其一,不考虑任何因素,无条件地要求配偶忠诚。如果配偶一方无性能力或有暴力病态,仍要求对方忠贞不二,这无异于在践踏对方人性,由此换来的“忠诚”,我们能说是道德的吗?显然不能,这已经违背了公平的道德理念。如果夫妻之间毫无爱情可言,但由于种种原因而不得不保持婚姻的外表,在这种情况下,仍要实现忠诚义务,这种婚姻是道德的吗?显然不是,此时的婚姻不仅是爱情的墓碑,更是人们心灵自由得坟地。如果法律在这些情况下,仍将忠诚作为配偶必须履行的义务,我们只能说法律师病态的。其二,以爱情为幌子,要求配偶忠诚。我们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为了获得纯真的爱情,生命都可以置之脑后,忠诚更不必言说。然而,这种忠诚实人的自然本性的流露,是高尚爱情的体现,它不是靠道德的说教,法律的雕刻来完成的。换言之,没有爱情的夫妻,法律是没有能力让其相互忠诚的。既然如此,法律强求夫妻忠诚之理性何在?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由于“忠诚义务”是否应被法律划定尚不确定,作为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的表现的“婚外恋”能否受法律的调整也就存有疑问了。我们先从“婚外恋”的道德性说起。由于“婚外恋”往往涉及个儿隐私,因此我们不宜列举现实生活中的例子来说明“婚外恋”是否合乎道德。而涉及“婚外恋”地文学作品比比皆是,虽然其是虚构的,但毕竟是现实生活在文学中的折射,而且其提供的信息是生动的,常常能引起我们内心世界的共鸣,导致我们道德观念以及价值信念的坚定或改变。下面是两个著名的文学作品例子:《水浒》中的西门庆和潘金莲落得千古臭名的“婚外恋”,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之所以说其实千古臭名,乃是因为这种“婚外恋”是淫荡的、苟合的,而且是残忍的(即将武大郎杀死),从而为社会道德所否定;而杰克和露丝(《泰坦尼克》)之间的风靡全球的“婚外恋”故事,却迎合了社会公众的道德观念,创造了极高的卖座率,其中当然包括电影的广告效应,但其表现出的纯情的、致死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