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2)
2017-09-21 06:27
导读:这种分类,是目前学术界比较流行的分类方法,从概念上开理解非常分明,但如果要丛实践方面认定到底有没有犯意的标准不易把握。在美国,“主观标准
这种分类,是目前学术界比较流行的分类方法,从概念上开理解非常分明,但如果要丛实践方面认定到底有没有犯意的标准不易把握。在美国,“主观标准说”和“客观标准说”长期以来争论的不可开交。主观标准说以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倾向为依据,而客观标准说则以侦查行为本身性质为判断标准。还有的观点认为“单纯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或侦查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或许不能得出非常确切的归于何种类型的结论,但如果把两者结合起来,则两种类型就泾渭分明、不难区分了。”当然也有人反对这种划分,认为这种划分在实际中难以把握和区分,没有实际意义。
笔者以为,对这种分类在学理上加以分类是应当的,而且有助于对其性质及合法性的研究,但由于这一分类本身的判断标准的各异性以及不确定性,因此不能作为区分诱惑侦查合法与否的标准,至少不能做唯一标准,而应当结合其他的标准或情况来加以判断。就连美国都保留了例外。“在被告犯有极其憎恶的和叛国的罪行时,作为圈套辩护规则的例外一律不适用索来尔斯规则”当然凯里(united.statesV.。Kely)职务犯罪案也是一个例外的例子。
凯里案起源于美国政府在八十年代初的反腐行动,联邦调查局(FBI)探员们在这次行动中乔装成富有的阿拉伯酋长们的代表广泛接触政府官员,他们佯称欲移民美国并装做意图在房地产和其他商业领域投资的姿态,其真正目的是在引诱政府官员接受大笔贿赂,帮助酋长们实现目的,议员凯里起初好几次拒绝从其职位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只是表示对他们的投资计划中的合法内容感兴趣,但在探员们的一再引诱下,更可能是凯里无法抗拒展示在桌面上成捆的面值100美元的大票(合计$25000)的吸引力,凯里最后接受了贿赂。在初审中,法官否定了有罪决定,认为这是议员向凯里心中植入(Implant)了犯罪意图,应当适用“圈套辩护规则”。但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发回重审了该案,并肯定了有罪判决的意见。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这一点之所以成为例位,概因美国的政体以精细微妙的分权制衡体系见长,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一贯视为法律的首要任务之一,权力监督和制约具体落实到社会运作就是对公务员的监督与制约,并派生出公务员的行为举止,道德观念和气节操守方面的高标准要求。
所以,笔者也认为我们在立法中不应以这种分类为立法主要依据,以带来不必要的判断标准上的纷争。
2.以诱惑侦查的对象是否确定可以将诱惑侦查分为确定的诱惑侦查和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