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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主性原则
民主性原则,是指在自由贸易区立法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充分发挥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法》的这一规定当然也适应于自由贸易区立法。在自由贸易区立法中充分体现民主性原则,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实现自由贸易区立法主体的民主性。所谓自由贸易区立法主体的民主性,是指自由贸易区立法应由体现民主性的主体如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受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国务院来进行。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实践,《自由贸易区条例》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自由贸易区法》应当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制定,这样才能充分实现自由贸易区立法主体的民主性。
其次,实现自由贸易区立法过程的民主性。所谓自由贸易区立法过程的民主性,是指在自由贸易区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充分贯彻民主的原则。具体来说,在自由贸易区立法中贯彻民主原则,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特别是15个保税区的意见;(2)立法过程应该公开化,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真正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能充分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3)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有关专家、学者和15个保税区所提出的建议,立法机关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应当予以具体答复,而不能敷衍塞责,只做表面文章。
再次,实现自由贸易区立法内容的民主性。所谓自由贸易区立法内容的民主性,是指自由贸易区的法律规范中应当包含人民所享有的民主权利的内容、行使途径和救济措施。在自由贸易区立法内容中体现民主性原则,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自由贸易区条例》或《自由贸易区法》中应当明确确认人民对自由贸易区立法的参与原则,这里的立法,包括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2)《自由贸易区条例》或《自由贸易区法》对于公民和各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应当具体、明确,对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和程序也要明确规定,对于其权力遭到侵害以后的救济途径和程序也应当具体明确;(3)《自由贸易区条例》或《自由贸易区法》应当明确确立依法行政的原则,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管理人员的职权和职责,对其违反法定职责行为的处罚和制裁也应当明确具体。[75]
3.总结经验和大胆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在总结本国现实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同时总结和借鉴历史上和国外的立法经验,是各国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当然也是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所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上,总结以往经验非常重要,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