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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履约抗辩(2)

2017-09-22 06:31
导读:二、违约责任的形态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108条规定,违约责任的形态可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三种。前二种形态在《民法


  二、违约责任的形态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108条规定,违约责任的形态可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三种。前二种形态在《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原《经济合同法》第29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均有相同的规定,关于第三种形态是多年来争论较大,实践中屡有发生,而一直未被承认的违约形态,这次在合同法中予以确认,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1.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不履行金钱债务和不履行非金钱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既可以是明示,即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也可以默示方式,即用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07条、110条规定,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是采取实际履行的原则。所谓实际履行原则,“是指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或者客观上已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以外,当事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约定的标的;一方违约时,也不能用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约,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仍应继续履行”(注:刘文华:《经济合同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7页。)。实际履行原则同时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都负有必须实际履行合同的义务,禁止单方变更,但是一方违约时,只有守约一方才享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110条对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作出了三项例外规定,一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即如果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合同丧失了履行的可能性或者履行已成没有意义和必要的,可不采取实际履行;二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即义务人作出实际履行利益极不相称,不平衡,失去经济效益的,可不采取实际履行;三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的,因为是否请求实际履行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债权人有权决定采取什么补救方式,如果债权人不选择实际履行的,就可采取其他方式。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2.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等。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原则为适当履行原则。它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期限、地点、方式,由合格的主体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履行合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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