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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国基本方略以后,1999年全国人大修宪时,又将它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层次。
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法治的基本原理来看,它应当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国家,以人民民主专政和共产党领导为基本政治特征,与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有本质的区别;它应当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具有中国优良传统和文化特色的法治国家,而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或者前苏联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模式;它应当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国家,并随着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而不断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建设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体现并坚持以下五项原则。
一、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
在社会主义中国,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且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也是我们国家民主性质的体现及其合法性的依据。全国各族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当家作主,行使主权权力;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制定宪法和法律,并通过其他各种方式和途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我国宪法和法律,集中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至上,实际上是人民利益和意志至上,是人民至上。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由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由于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无任何自己私利的工人阶级政党,因此党所代表的利益与人民所要求的利益是同一的,党的意志与人民的意志是一致的。我国宪法和法律在以国家意志的形式汇集和反映人民意志的同时,也体现和反映了党的意志。所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就是坚持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和至上,就是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这是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任务的必然要求,是“三个代表”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应有之义。
有一种观点认为,宪法、法律至上就是否定党的领导。这种观点,表面上是坚持党的领导,实际上却在法治领域把宪法、法律权威与党的权威对立起来,把法律化的党的方针政策与党的整个领导对立起来,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立起来,最终是把人民与党对立起来。这种对立的结果,必然是人民利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败俱伤。
宪法和法律至上与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权威是一致的。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实行改革开放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规范化和法律化。因此,坚持和维护宪法、法律的至高权威和至上地位,实际上是确认党的领导权威、执政地位及其政策的至上性,是用法治的方式维护党的权威,坚持党的领导,推行党的政策,实现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法治化转变,从制度上、法治上保证党章规定的“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的进一步落实。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在我国,全体人民当家作主,主要是采用“代表制”的方式,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人民代表,由他们在各级人大代为行使国家权力。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宪法、法律和法规并且依法监督其实施,这是人民行使主权权力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在立法上,人民的所有成员都是平等的,他们依法平等地享有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权,以保证法律(广义的概念,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法规等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始终体现人民的意志,但在立法上是不能与敌对阶级、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讲平等的,所以,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在法律实施和遵守上的人人平等,在立法上只能讲“人民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