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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农民工权益的缺损与法律保障(1)(2)

2017-09-24 02:18
导读:另外,当农民工权益被侵害之后,维护社会公正的政府、维护工人权益的工会、维护妇女权利的妇联理论上应该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坚强后盾,但实际上来

另外,当农民工权益被侵害之后,维护社会公正的政府、维护工人权益的工会、维护妇女权利的妇联理论上应该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坚强后盾,但实际上来自他们的关心却几乎看不见。广东商学院教授谢泽宪、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巧燕于2003年7月经过问卷调查后发现,代表农民工权益的机关并不能全心全意地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从某种程度上说,它只是一个形式而已。为何广东省手外科医院如此之多、手外科技术如此发达,究其原因,是手指工伤事故太多。每年都有上万只手指手术,每一次手术耗费数万元,这是一个很大的利益市场。农民工工伤之后的赔偿、生活、就业、子女教育、父母赡养等一系列问题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农民工工伤之后不但背负巨大的经济负担,而且负载更加沉重的精神压力,因为他们有见不得人的一面。谢泽宪教授痛心疾首地指出,“这不是他们的丑,是社会的耻辱。”[2] 法律把没有解决的问题扔给社会,是对社会的不尊重,更是对法律自身权威性的践踏。法律援助是农民工正义维权的社会底线,如果都没有了,那么农民工只有任人宰割。正义成了一扇虚设的门,法律把农民工拒之门外,同时也把自己关在了门内。
(三)农民工政治权益被剥夺
农民工处于社会层次体系的底层,由于受教育程度、身份地位、财产占有等的限制,其政治参与机会往往很少甚或被剥夺,这样使得农民工对政治生活的影响力较低甚或没有。政治生活的产品是法律,而法律则是权势政府对社会公共价值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分配。强势群体在法律的制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力,他们通过自己的影响力或其他行为,使法律的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利益欲求,或者至少不影响自己的既得利益。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因其特殊的社会身份而无法参与法律规则的制定,不能使自己的意志体现在法律中,故此,自己的权利被忽视、剥夺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法律对强势群体的关照就是对弱势群体的欺压,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社会权利分配不平等的“潜规则”。同时,农民工政治参与权利被忽视、剥夺殃及其他方面,诸如子女受教育、就业、培训、休息、安全保障等权利都得不到有效和持久的保障。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一个社会如果不能充分关注保障问题,特别是社会脆弱成员的保障问题,很可能要忍受破坏性不利后果的折磨。”[3]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虚置的表现,使其不断被逼向“违法犯罪”的边缘。2000年震惊全国的湖南张君案就是一个明证,这不能不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
农民工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历史和现实的畸形儿,其特殊的社会身份和地位决定了命运多劫的生活轨迹。因此,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成为社会亟待探究的重大课题。
(一)以户籍管理为核心的城乡二元格局的历史原因
农民工是在中国特定环境下产生的,是与特定的历史时期相联系。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实行严格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这两者实际上形成了我国城乡二元化社会分离的格局,限制了农民向城市的流动。尽管这种二元格局在计划经济时代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显示了一定的优越性。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这种二元格局的弊端愈加凸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市场经济的步伐。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制约着人口的广泛流动,特别是经济落后农村的农民向经济发达城市的流动。城乡二元格局是历史形成的,它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形成不同的经济结构,这种二元化的经济结构拉大了城市社会与乡土社会之间的经济差距,以及由此而来的各种价值观、人生观。经济差距越大,就越能刺激农民涌向城市的心理,也越能加剧城乡两种秩序的对立。
城乡二元格局的对立秩序决定了农民工特殊身份的形成,农民和市民不同的利益观念和价值观念也决定了两种社会群体的必然对立。由于城市秩序的特殊性,城市市民享有农民可望不可及的优厚待遇,甚至对于在这种不合理的制度下而得到的待遇产生了极大的惯性依赖,因而总是要极力维护这种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而城市政府对农民工采取的种种限制政策实质上就是维护城市市民这种不合理的既得利益的具体表现,这种利益上的冲突降低了农民工薪资待遇的心理预期,不利于农民工“心悦诚服”地为城市经济发展服务。同时,与城市居民较大的利益反差使其心理产生“相对剥夺感”,从而引发社会危机。城乡二元格局是历史形成的,我们不能人为改变,但农民工不能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待遇,却是不公正的制度形成的,而制度的不公正是对人权的最大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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