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我国遗产破产制度研究(1)(8)
2017-09-25 03:13
导读:2.保护继承人以及遗产相关人利益的需要 由于我国现今社会对债务人死亡后的债务偿还观念上表现出父债子还、人死债没、限定继承的多元化形态,如果
2.保护继承人以及遗产相关人利益的需要
由于我国现今社会对债务人死亡后的债务偿还观念上表现出父债子还、人死债没、限定继承的多元化形态,如果碰到强权的债权人就直接对遗产采取行动,不足即可能直接要求继承人偿还,或者如果债权人起诉的情况下,由于我国的限定继承制度的不完善,没有规定遗产清单制度以将遗产与继承人财产明确划分,也没有规定接受或放弃继承的具体方式,这就极可能导致债务由继承人全部承担,这样不利于保护继承人利益。同时对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胎儿等,由于我国继承制度的不完善而保护不周。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本位逐渐取代个人本位而成为社会的主流思想,破产制度的社会功能不仅关心债权人的利益,也开始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同样作为破产制度一部分的遗产破产制度,更多的关注其社会功能,更有利于明确继承人以及遗产相关人的利益并给以有效保护。
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及面临的问题
破产清理主体的法律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