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期如何规范经侦执法(1)
2017-09-26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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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作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主要职能的经
[内容摘要]作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主要职能的经侦部门,应如何积极探索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执法素质和能力,才能更好地履行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是摆在基层公安机关及每个经侦民警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就经侦执法特点、存在问题等方面作一粗浅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工作建议,与读者共勉。
[关 键 词]经侦执法 能力素质 规范 经侦部门作为公安机关履行刑事执法职能的重要部门,拥有为履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职能而依法实行的强制力量。 近年来,各级经侦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打击各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勇于探索经侦工作思路和方法,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增强办案能力,确保了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的高压态势,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实践证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经侦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影响群众对经侦部门信任度的重要因素。笔者结合德清公安经侦实际和自己的经侦工作实践,就规范经侦执法办案工作浅抒已见。 一、经侦执法工作与其他公安执法工作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工作对象范围广,层次高。根据公安机关管辖的77种经济犯罪案件范围来看,经侦工作的对象从普通农民、无业人员到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家工作人员都有,并且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中外合资企业、外资独资企业进一步增多,经侦工作的对象有时也涉及到在我国经商、务工的外国公民,在办理涉外案件时,我们深刻体会到外国人对法律的严谨性,对权利的敏感性,如未严格依照程序办案,往往会使自己处在一种尴尬的境地,所以经侦工作更要与世界接轨才能适应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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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法办案要求高,难度大。首先经侦工作是公安工作中一个新兴部门,经济犯罪所涉及的罪名近百个,有的罪名在工作中比较常用,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税罪、合同诈骗罪、挪用公司资金罪等,针对这些常用的罪名,侦查工作已形成了相对固定完整的模式和体系,在办案中定性明确、取证有针对性。而有的罪名针对的是特定人或特定物,实际工作中较少碰到,因此办案工作常处在摸索探讨阶段,有时对案件的定性会出现意见不一,取证时会出现遗漏或不到位等问题。其次,经济犯罪的主体呈现白领化、智能化、信息化、专业化,很多犯罪涉及的领域是经侦民警相当陌生的,犯罪分子为逃避侦查会想出各种办法伪造、涂改、毁灭、隐藏证据,给侦查工作制造各种障碍,因此办理经济案件往往是一个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的过程,也是一个学习、更新知识的过程。再次,经侦工作涉及的各类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对经侦工作的认识有偏差,经侦民警在办案时有的证人很配合,积极提供各类证据、线索,而有的证人却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消极对待办案人员的询问、取证工作,给办案工作带来较大难度。同时,有些经济犯罪会因不同程度地涉及到地方、部门及个人的经济利益而受到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当地方政府或上级领导人为地对某些案件提出具体的放宽要求时,就会影响办案质量。
3、案件定性难,司法认识不统一。经济犯罪是新类型犯罪,罪名多,罪名新,并且新的犯罪客体不断涌现,很多罪名公、检、法、司都没有办理过。因此在办案中,就同一案件公、检、法、司不同机关不同办案人员有时会出现不同认识和不同看法,尤其对新型经济犯罪的法律构成要件不明确,定性、定罪以及对案件某些证据规格、体系、证明力都会产生争议。检、法部门对经济犯罪证据要求极高,因此经侦办案民警必须熟练掌握各种经济犯罪的构成要素。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当前经侦工作面临的执法环境及问题 1、经济犯罪的作案特点不断翻新,办案难度不断增大。经济犯罪是经济活动的衍生物,其特点将伴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不断出现新的变化:一是知识经济和高科技的发展,在新的经济领域作案,运用高科技手段作案的现象会越来越多,特别是信息、计算机领域的犯罪增多将不可避免。二是随着经济立法的逐渐完善,企业管理机制的逐步强化,作案的难度增加,经济犯罪主体将更加趋向集团化、智能化,以及拉拢腐蚀内部人员勾结作案。三是随着纵向、横向之间经济联系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轨道, 跨省、跨国、涉外的经济犯罪案件将越来越多, 而且国外的犯罪手段也将通过各种渠道传播到国内来,届时我们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的复杂性和办案难度将大大增加。 2、狭隘的地方主义、部门主义及人治观念的存在,使执法环境遭到破坏。当前,经济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已经引起国家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了领导,也切实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实行了倾斜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但有些单位、部门和地方也出现了从本地方、本部门利益出发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的错误政策,这无疑是从一定程度上支持和保护了经济犯罪合法化等问题的发生。经济利益的驱使和狭隘的地方主义、部门主义及人治观念的存在,使经济案件侦查工作举步维艰,执法环境受到破坏。 3、执法权力主体的素质缺陷。案件定罪定性、确立侦查思路与方法等执法行为,往往取决于执法权力主体的主观判断,有赖于个人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侦查技巧能力。“案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侦查思路方法有误,案件久侦不破”等经侦执法中的失误行为,则凸显出了执法权力主体的素质缺陷。由于经济犯罪的时空瞬息万变,作案的手段纷繁复杂,经侦破案大多是在假象丛生的动态条件下进行的,没有固定的模式和统一的方法可寻。只有具备一定素质的执法人员,才能在错综复杂的现象中找到事件的本质和规律,从而客观公正地、最大限度地打击犯罪。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将直接影响对案件的主观判断,极易在经侦执法活动中出现失误。 4、执法权力监督的缺失。经侦执法的“高风险性”,决定了执法人员更接近权、利的旋涡,容易受到权力的支配、利益的驱动和金钱的诱惑。在经侦执法活动中,收受贿赂和捞取“好处”,搞权钱交易,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经侦执法权力的行使,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法制,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如果失去监督,则更易滋生执法腐败。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